好详细,祝福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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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天预产期哦 我也是妇幼生
阳光咪咪发表于 2014-9-18 21:55 我们一天预产期哦 我也是妇幼生
好巧啊,可能到时会遇到呢
zixuewuhua发表于 2014-9-18 19:31 啊啊啊,排卵试纸是一定需要买吗?我加了app,没买试纸,美女妈妈告诉个店子的地址吧!
我也是在淘宝随便搜的一家,看上去销量比较大,但只用过这一家没和别家比较过,店铺地址短给你了,仅供参考。
妈宝首页纪念
2014.9.19
2014.9.28
本帖Z后由 ylwind 于 2014-9-28 11:01 编辑
第五篇:首次产检
首次产检日期:2014年6月6日 12W+2D
首次产检地点:洪山区妇幼
之前的早孕检查都是写在病例上,到了12周做首次产检就可以建册了。我选了离家近的洪山区妇幼做检查,在鲁巷购物广场的后门对面,不起眼的一个小巷子里。门口有块小的空地,可以停几辆车,我去的那天人很少,只有一辆车孤零零停在那儿。
进门对着就是挂号处,用生育保险的直接上二楼找医生,把表格交给医生说建册,医生会问哪些还要做哪些自费的项目,但不会强行推荐。然后给个自费项目的登记表,表上好像是4个自费项,记得不太清楚了,有NT、TORCH、微量元素等。前两项记得很清楚,因为我自己要求做个NT,加了70元;TORCH我没查在围产手册上写了“拒查”两个字让我签名。
然后就是常规的一些检查,听胎心,查血查尿查心电图。血液检查里“乙肝两对半,丙肝,HIV”是要2周后才能取结果。我当时也没注意到其实没有任何取结果的单子,不过后来把围产手册带去找医生,医生就把我的检查单子找出来了。过了一个月才去取结果,去前隐约担心医生责怪过了太长时间,还主动解释住的很远什么的,但医生没说什么,同样都是顺利通过。
第六篇:孕中期常规产检
产检地点:省妇幼
序号
时间
周数
常规检查项目
对应周数检查项
备注
1
2014-7-11
17W+2D
体重、血压、胎心、宫高
唐筛
2
2014-8-8
21W+2D
体重、血压、胎心、宫高
三维
3
2014-9-7
25W+4D
体重、血压、胎心、宫高
血液五分析、糖耐、肝功能、肾功能
空腹
4
2014-10-3
29W+2D
体重、血压、胎心、宫高、胎方位
B超
本帖Z后由 ylwind 于 2014-10-8 16:29 编辑
我也住光谷,孕期检查也是在省妇幼,6月份在省妇幼顺产的宝宝,宝贝快百天了!
好赞,我也希望能顺产,宝妈之前上过关于自然分勉的课程吗?
没有哦!
写得好,写得好好~
谢谢鼓励
第七篇:产假规定一箩筐,总有一款适合你
写在前面的话:
以下这些都是出处明确,正规发文的政策法规。可能有些姐妹们会说国家规定没什么用,企业不执行也是白搭,不过多了解一些总能帮助我们在争取自身权益时多一些底气多一些筹码。祝各位姐妹都能如愿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湖北省人民ZF令第329号《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经2009年2月2日省人民ZF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这个文件是09年的,国家在2012年修订时增加到98天,不一致时以Z新文件为依据。)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2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七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除执行国家规定外,分别增加日婚、产假;对晚育的女职工配偶,给予十日看护假。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资金照发。对晚婚、晚育的村民,分别免去一年内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对晚婚、晚育的个体工商户,分别免收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
第三十八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十五日产假,增加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入托(园)、入学费用,对村民还应发给一次性奖金,并免去每年应承担的农村义务工。上述费用,夫妻双方都是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付一半;夫妻一方无正式职业的,由有正式职业一方的所在单位全部支付;村民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以及其它集体收入中支付;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支付;其中当地人民ZF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集体提留费中支付;夫妻双方都无职业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三)城镇分配住房和农村审批住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按二个孩子份额计算。农村分配或调整承包土地(含水面、山场、果园等)时,对独生子女可按二个孩子份额计算。在入托(园)、入学、招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四)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凭《独生子女证》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结婚后终生不育或独生子女夭折后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的,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全部奖励所得。
综上所述,在生育第一胎单胎时,我们Z长产假为98天(基础产假)+30天(晚育假)+15天(难产假)+15天(独生子女产假)=158天
如果是双胞胎,也是一样的,只是Z后那个15天为双胞胎的产假。
难产假是根据剖宫产来认定的,出院的时候医生会写个出院小结,即使是顺产也可以跟医生提提写成剖宫产,已有实例。
湖北省的产假是按照自然日,不排除节假日来计算的。有的地方例如上海,是98天基础产假按照自然日计,30天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但很遗憾,我在湖北和武汉本地的政策法规中没有找到类似的规定。
========================补充产检假======================
多谢宝妈的提醒,再补充一条产检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湖北省人民ZF令第329号《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省人民ZF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
第十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Z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也就是说产检时间是视为出勤的,公司无权以各种理由扣钱钱。
本帖Z后由 ylwind 于 2014-9-29 09:58 编辑
感谢分享!
好有心的妈妈,我的预产期跟你接近,做的检查也差不多,只是在人民医院做的,唐筛做了两次,早期一次、中期一次。
那第二胎呢
早唐那时候,我在区妇幼做了NT,但没抽血。
二胎没有晚育假,自然也没有独生子女产假,只有基础产假98天+难产假15天=113天,如果是双胞胎再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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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休假半年,以前他们都是搞一年,我也打算至少休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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