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楼不倒,都不是问题。。。。
复地悦城问题汇总
一、霸王合同/不平等条约
1.一期业主签订的合同有多个版本、相关条款不同;
2.交了购房定金(每户一万元)后,交首付时才看到完整版合同(即后面的附件、红线内外不稳定因素、临时物业合同等)。此时开发商直接给业主两条路。要么交首付签合同;要么承担违约金,一万元定金不退。
3.合同中所附房屋结构无尺寸,仅有一个该楼层平面图形,购买的房屋仅用阴影标注。此附图完全不能体现户型图、内部结构、墙体尺寸等,后期业主的房屋无法和所希望购买的房屋进行核实,出现问题无法维护业主利益。
4.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一条: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此条款完全可以推翻房管局的相关正式规定。且合同补充协议未在房管局备案。
5.第四条:关于面积误差:因检测机构的测量方式和规则造成该房屋暂测面积和实测面积出现误差的,双方应按实结算,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开发商可以不认可其他正规鉴定机构的检查结果,业主必须接受开发商的结果,并承担可能额外的费用,将房屋面积误差责任全部压给业主。
6.补充协议第九条,关于规划、设计、小区平面布局的变更,甲方不构成违约,且不需要通知乙方。
7.第十一条,第4点:发生或发现以下情形,乙方不得拒绝收房。(1)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不合格除外);(2)房屋的装修、设备未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以此看房屋出现其他重大质量问题、无生活配套条件等都不得拒绝收房,完全霸王条款。
8.第十二条,第2点:贷款买房的,在甲方完成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并向乙方送达办理小产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取得小产证,否则,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此项强加业主不该承担的责任和负担。
9、补充协议第十五条公共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停车位、底层架空层……),甲方有权转让或出租。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既将交付业主的楼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1.屋内大面积“沙墙”:深度达到5CM左右
上千户业主房内墙体可以随便戳洞,用手可以锤破墙,可在“荆楚网视”搜索““楼脆脆”到底有没有问题?”查看视频,武汉电视台,湖北经视,山东电视台3.15特别报道过,目前各大网站也有现场直播的视频,中央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也做了详细报道。
注:复地悦城项目是2013年10月获得施工许可证,2014年1月1日国家建委已经下文严禁使用无机砂浆保温原料,然而,在复地悦城就可以使用,并且还可以获得洪山区建管站韩冬玲科长的认可,且说是合格的,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我们想请问:标准从何而来?
2.外墙涂料随便用
八栋部分贴砖,一栋全贴,各楼栋做工不同,偷工减料严重
3.外墙开裂、脱漆
材料和工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知多次修复无果)
4.欺诈、随意施工
A、 前期承诺的展示区与现行完全不一致,楼栋下三层全部是涂料,与当初购房承诺的挂大理石巾砖完全不一致。
B、样品展示区与现实成品房结购不一致,仅2栋封闭处理公共区户外部分,其他公共区变窄且全部开放式,即有人身安全隐患、也有财产安全隐患。
C、高层建筑应采用铝合金窗,而复地仍采用塑钢窗,且外墙水管,各栋使用不同品牌,水泥使用杂牌厂家水泥,品质质量无法保证。
D、消防管材使用木质门板、没有入墙、且高度严重偏低,没有做任何的防护,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E、有大量2和3号和3、4号住户的大门设计不合理,开启后严重影响了过道的通过性, 存在严重消防隐患!且还没有交房,大门就出现咬合的质量问题。
F、合同上规定房高为2.9米,实测大部分房屋Z低点为2.7米左右,房屋普遍偏低,光线较差。
G、烟道未开孔,未安装止回阀。
I、室外管道没做保温防腐。
J、不同楼栋装修标准不统一,管材、磁砖规格不一。
H、部分房屋漏水验证。
I、入户线2.5平方,防火门有猫眼,消防栓距离地面900毫米,由石膏板封成,存在严重火灾安全隐患
三、高价物业,比北上广还贵的停车费
1、复地悦城的业主规定地上停车费300元/月,地下500元/月。
试问武汉中心城区有多少高端楼盘停车费能达到这标准,超过北京,上海,广州标准。
2、复地悦城的物业收费按2.5元/平米收取,严重超标。
《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字135号)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白天:半小时以上2元,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4元;晚上(19:00-7:00)半小时以上3元,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6元;公共配套(共用)车库、车位小车服务费:室内80元/月、辆,室外60元/月、辆。上浮不超过20%。
本帖Z后由 honeywell 于 2015-3-29 16:05 编辑
武汉复地悦城楼盘质量问题的内容
山东卫视 调查
江苏公共新闻频道
广西电视台
河北卫视
本帖Z后由 honeywell 于 2015-3-29 20:20 编辑
霸王违法条款赏析。。。。
武汉复地悦城购房合同涉嫌违法和不合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而我们的购房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从内容上看,完全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基本都是限制买受人权利和逃避开发商义务的条款,甚至违背了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且在签订的过程中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没有人提醒我们注意相关条款,而且恰恰相反,根本不让我们仔细阅读条款,只告知我们格式条款,都一样的,催促我们尽快签字。从内容上和签订过程来看,都严重违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因此,广大业主的诉求是要求重新签订书面协议,认定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无效。
具体霸王条款及不合理依据列举如下:
1.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补充协议本是为了对正文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对于正文中已经涉及到的内容,补充协议应不再赘述,除复地以外的开发商均是如此,唯独复地以单方面制定的有利于复地的条款来推翻房管局和工商局监制的正文条款,导致政府监管部门监制的合同形同虚设,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且不合法,视监管部门如无物。第二款,乙方确认,甲方已提示其注意可能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并就有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理解并同意其内容,并无异议。此款与事实完全不相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时复地并未对业主进行任何提示,更无解释和说明。因此补充协议第一条应予以作废。
2.补充协议第四条,关于面积误差,甲方不够成违约,据实结算,推翻了合同正文中面积误差超过3%的处理方式,明显属于免除开发商责任,排除业主权利的行为,且违法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Z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关于面积误差的规定。此条应予以作废
3.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关于房屋验收交付,第一款明确规定房屋的交付条件以合同正文第九条为准,而第四款又规定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装修,设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不影响房屋验收。不得拒绝收房,不构成延期交房。第四款明显减轻开发商责任而排除业主权利,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且与第一款和合同正文矛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条第一款有利于业主,第四款有利于开发商,第四款与第一款和合同正文矛盾。因此第四款应予以作废。
4.补充协议第十二条,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一方面减轻开发商责任,将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的时间从90天更改为一年,另一方面加重业主责任,对业主办理小产证进行时间限定,并收取高额违约金。Z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出卖人要在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大产证以确保买受人能办理小产证,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买受人办理小产证的时限是没有限制的。因此该条应予以作废。
5.正文第十七条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关于保修。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且要求业主在两日内书面通知,明显回避开发商法定义务,排除业主享受保修的权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正文第十七条横线内补充部分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均违反公平原则和合法原则,应予以作废。
6.补充协议第十七条第三款,双方明确同意,甲方通过销售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任何书面、电子或口头形式就任何关于房屋内所在小区内、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该房屋及房屋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做出的说明、介绍及承诺,只要为明确载入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的,或者与双方在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此款违背了合法原则。Z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款应予以作废。
7.补充协议第十五条关于会所、车款、庭院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约定地上、底下停车位、架空层停车位均归甲方即开发商所有。根据现行房地产法律,只有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参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分摊的停车位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其产权归属具有房地产凭证的业主;反之不单独计算商品房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其产权归小区全体或部分业主共有。地上停车位和架空层停车位都不计算建筑容积率,不能获取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法律规定,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私自认定为属于甲方所有属于违法行为,应该认定无效。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私自进行有偿租赁属于侵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而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要取决于是否具有独立的建筑结构,是否计算建筑容积率,开发商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若能获取,则可认定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反之则归属于全体业主。协议私自认定归属于甲方也应视为无效条款,予以作废。
关于停车位,我们可以参照的:售卖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有关不允许二级市场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项和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买卖活动,否则,房地产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查处。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小区停车位的《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的情况下,售卖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停车位合同应依法定程序确认为无效合同。后期对于地上停车位及架空停车位,若复地要求收取停车费,业主可拒绝交费,对于地下停车位,如果开发商进行售卖或者租赁,应出示《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业主在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可购买车位,若开发商表示仅出售使用权,应属于违法行为,可举报至房地产管理机关或起诉至法院。)
温馨提示: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双方之间的通知、答复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对双方均无任何约束力,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补充、撤销等任何协议的签订,均在该房屋的甲方售楼处进行。因此对于合同内容有任何答复,包括此前在论坛公告的内容和以后作出的答复,都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上的联系方式通知到每一个业主,请每一位业主到售楼部签订协议。
本帖Z后由 honeywell 于 2015-3-29 18:5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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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地就是他妈的骗子,害了多少人啊
本帖Z后由 jingyou01 于 2015-3-29 21:16 编辑
复地的保温我作为专业的角度来说给大家分享下,保温由粘接层,保温层,抗裂层,组成,复地主要是保温层问题严重,抗裂层太薄,保温层主要材料是用粉煤灰、胶粉、水泥、纤维素、波化微珠组层。他们主要是把粉煤灰放多了,减少了胶粉和水泥,这样成本会减少,强度就会成为复地现在的效果,我是专业做保温的,今天我还专门邀请我公司的技术总工和工程部经理一起去了复地看了给出的结论。他要是当时把水泥和胶粉多放点都不会是现在的情况,现在他们表面在做一层抗裂砂浆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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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保温层是那种象泡沫一样的板子,符合规定吗?有什么不好的地方啊
保温层用的泡沫板是正常的,复地的玻化微珠的做法2014年起已经被房管局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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