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杂谈

汉南职工身患职业病,求助无门反被赶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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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封来信,我们的心情非常沉重!一个外资企业只顾自己转无良心的黑钱而不顾职工的死活,企业生产车间存在着严重的铅烟、铅尘等化工污染源,其中一位叫朱满全的职工在此上班近三年里就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尤其是肝功能受到了极大损害;导致今天患上了严重的职业病,当病情又复发时不仅没得到应有的医治反而被逐出厂门.这种无视于“劳动权益保护法”和企业之利益大于“国家之法”的做法实在令人震惊!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事实真象呢?这得从2014年4月说起,本人与与武汉市非凡电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至今合同关系仍然存在,社保一切正常,下述事实均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因本人2014年九月到直今因工伤问题与非凡电源公司生产部组长发生劳动纠纷,但年关临近,公司领导没能及时解决问题,导致矛盾加深。从2014年2月7号正式上班至2月底,由于矛盾未解决,3月初我请假找公司领导理论,没有得到任何结果。2014年3月6日公司下达死命令,将我赶出厂门。当时并没有进行职业性体检,回家后,我发现头晕、乏力、腹痛,到当地医院治疗了十多天,一直不见效果,未有好转。

在医生的建议下,我来到武汉职业病院进行体检,发现血铅、尿铅严重超标。遵照医嘱,我于2014年3月24日到武汉职业防治院住院治疗,检查发现肝功能损坏ALT999.5u/l,AST443.lu/l。由于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医院建议我转院至武汉市第一医院,经过18天的住院治疗,病情稍有好转,后又转至武汉职业病院,住院治疗168天,于2014年9月25日出院。前期医疗费用公司已承担,笫二次的就疹住院相关的医药治疗费公司没给予报销,所有费用均由我个人支付(要与当事人确认下)。出院时,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了诊断结论:根据GBZ37-2002《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诊断为职业性慢性中度铅中毒。

出院后,我多次与公司交涉,要求按照国家法律和职业病相关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补偿我的医疗费用,发放工资和生活补贴,但公司不给说法,不承担相关责任,还叫6名保安人员将我打伤住院,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由于患病后失去工作,切断了生活来源,再加上长期住院治疗,高额的医疗费用已是雪上加霜,但公司的行为却更加令人心寒,目无法纪,无法无天,完全无视员工的正当利益

现不得不向贵网请求提供法律援助,恳请有关部门和媒体的介入,能够解决我的实际困难,还我一个公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按:这封来信,附带着《认定工伤决定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病重通知单》、湖北省新华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均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等单位的签章。

国家出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员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住院期间,所需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

笔者语:时间的流逝,岁月漂渺,一直失去工作多年且病痛缠身的当事人,生活困难重重,面对这种毫无结果的答复使他的申诉遥遥无期。

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倡导“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提倡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关注弱势群体,帮助生活有困难的人安度晚年,这也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关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但上访人的生存之路在哪呢?他们的维权之路到底有多远?无论是以前的“乱作为”和如今的“不作为”都与“一切以法律准绳为依据”的治国理念相悖。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案,给一位蒙冤多年的普通百姓一个公正的答复!同时也期待我们的社会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政和清明。愿此函刊登,希望能帮助到弱势群体,同时警醒其他企业引以为戒。追逐利益是企业的本性,但不能弃员工利益于而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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