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车主朋友:
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 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种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
01危险驾驶罪增加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要注意。
02所有人、管理人也脱不了干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4伪造、变造驾驶证、身份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一样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5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身份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能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儿再次提醒各位开车的朋友一定要依法安全驾驶哦,同时记得把这条消息告诉自己的朋友,千万别图一时方便而后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