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3月13日18点25分在苏宁易购()网站上订购了海信(Hisense)LED48EC520UA 48英寸 14核 4K智能电视(黑色)一台,购买价格2499元(不含安装费),订购成功后网站后台显示该物品将于3月17日进行配送。
3月16日中午12点06分接到手机号18672960849来电,此人号称苏宁工作人员,向我询问是否已收到电视,随后我向他说明并未收到电视,并且也告知他网站后台显示的是17号送货并不是16号,之后便取消了本次安装服务。(苏宁的送货流程是先确认买方收到货物后再安排人员上门安装)
当日下午17点45分收到苏宁发来的短信(号码为1065710140103018),内容为该商品因销售火爆需要延迟至4月3日发货,19点30分我与苏宁易购网站的在线客服取得联系,向其询问具体原因,依旧回复需要延迟送货,并且表示仓库到货日期是4月18日,也就是说要在4月18日之后才能安排送货。
从承诺的3月17日送货强制更改成4月18日之后送货,并且在更改配送日期前并没有与买家进行沟通,在未取得买家同意的情况下强制私自更改配送时间,完全无视买家的利益,并且更改后的配送日期完全无法让人接受。目前在苏宁易购网站中查看此商品()还是可以继续下单购买,价格已经更改为2799元,但是在商品名称下方却还标注着爆款价2499元,并且此时显示的配送时间为3月18日(查看网页的日期是3月16日),但是事实上按客服的回复4月18日仓库才能到货,3月18日是根本无法安排配送的,如此欺诈消费者,对于苏宁这样的大企业来说实在让人心寒,才刚刚过315一天便发生这种事情,请问苏宁的诚信何在?
证据一:付款订单截图
证据二:对方工作人员来电号码及苏宁发来的短信
证据三:与对方在线客服沟通过程(因图片过大无法全部展示,故将买方发言去掉,只展示客服发言)
证据四:3月16日19点30分该商品的相关信息
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相关条例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 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帖Z后由 snakelzero 于 2016-3-16 22:27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