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条件
需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缴费一旦中断,则从再次缴费开始计算,算满6个月以上,正常参保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限中国境内生产)
生育津贴
按照职工生育前一个月社保缴交基数计发。生育津贴=女职工生产前一个月社保缴交基数/30*产假天数。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为12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即:顺产按128天计发,剖腹产按143天计发)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产假为98天。
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怀孕后先备案,备案后产前检查费可享受515元减免额度,生产时按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出院时直接减免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外地生育的,孕后先备案,备案后产前检查费可享受515元减免额度,其在生育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再提交资料到缴交地社保局申请报销。
生育医疗费额度如下:
一级医院可减免 二级医院可减免 三级医院可减免
顺产 2000元 2200元 2500元
助娩产 2100元 2400元 2800元
剖宫产 2600元 3100元 3900元
申请流程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4个月后,或手术完休假后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怀孕女员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的可找单位业务经办人提交资料先备案。
备案所需材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女方结婚证(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复印件)
5、怀孕时间、产检医院和生产医院记录等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5.流产津贴需提供怀孕周
将以上资料交给单位的业务经办人,办理完成后会通过报销的形式将生育津贴直接从公司转入个人帐户。
另:外省市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在未使用武汉医保卡的情况下才能报销,且只能报销妈妈的费用,所以在出院时需要将妈妈和宝宝的费用分开结算哦!外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资料有: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外地生育医院等级证明。
温馨提示
怀孕妈妈们一定记得提交资料备案哦!女职工从办理登记之日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需个人自费不予报销。如果没有备案,是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的哦!
本帖Z后由 q570004936 于 2016-5-31 18:20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