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相关法规:
根据国家职业统计部门2009年“行业人才需求调查报告”显示,人力资源管理师人才被国家列为十二种稀缺人才之一,该行业每年需求的人才缺口达40—5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据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二000年七月一日颁布第6号令《招用从业人员规定》。按此规定秘书、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被列为准入控制范围。凡从事秘书、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被视为违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就业、劳动合同签证、职业登记、社会保险、外出务工等手续,并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取得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的人员(国家二级、国家一级),被用人单位聘用后按鄂劳社办【2002】266号文件享受相应的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为:人力资源管理师每月80元;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每月100元。同时,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鄂劳社【2004】160号文件,享受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另据鄂劳社文【2006】155号文件精神,将进一步上调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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