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城东的李女士2016年三、四月间购买自己的第二套房。当时,房价已经处于高位,李女士出于“买涨不买跌”的从众心理,以不多的首付款与开发商签下了买卖合同,又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80万元,期限20年。买了房的李女士看着房价上涨趋势,想想过几年卖出去又能小赚一笔。但好景不长,李女士所在行业不景气,其公司薪酬、福利大幅降低。更为糟糕的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房价涨势止住了,自己所买的楼盘开始降价。“房子总价跌了快两成,自己每个月还要支付几千元贷款,压力不小,干脆断供。”于是,李女士停止了向银行还贷。银行方面催要无果,只得拿着合同将李女士告到法院。
银行认为,李女士连续数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要求解除与李女士之间的借款合同,确认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
李女士则当庭直言: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所在单位经济情况不景气,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贷款。希望向开发商退还所购房屋,以降低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银行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全部贷款本息的条件已经成立。李女士应当立即归还银行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合计23万元。且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银行就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