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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芬片征收补偿方案 ,官网上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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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芬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清芬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中山大道与三民路交汇处,北至中山大道、新民众乐园,南临民权路,西至三民路,东临统一街(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户数3537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8.44万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和实际面积为准) 。

二、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ZF令第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ZF令第275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六、住宅房屋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总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总额。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地铁时代·常青城专项补助+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价值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天(含60天)内签约搬迁的,按10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凡在61—120天(含120天)内签约搬迁的,按7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凡超过120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5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

(3)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搬迁腾退,且不选择本项目提供的购房指标的,按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

(4)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协议并自购房源的(不选择本项目提供的购房指标),按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

(5)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且无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或自行拆除全部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给予15000元奖励。

(6) 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补助。

(7)其他补偿(补助)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小户型困难补助费按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

2、货币补偿购房指标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愿意放弃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按期搬迁奖励、住宅房屋自购房奖励的,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以下两处房源作为购房指标,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

(1)宏图雅居:建设单位为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位于宏图大道与金银潭大道交汇处,建筑面积约在79.76—121.95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为105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

(2)地铁时代·常青城:建设单位为武汉地铁地产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43号,建筑面积79.68—108.06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备案价为130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根据选定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平方米的专项补助。

(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产权调换补偿总额

产权调换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自拆奖励费标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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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五、评估时点与评估结果复核、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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