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单位自管的公租房,不属于房管局的公租房。。是公公生前的单位。
现在房子要拆迁了,公公已经去世,公公去世后,婆婆一直在住。拆迁办让婆婆去单位办理更名手续。
婆婆去单位以后,单位以婆婆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理由,说房子不是她的,不享有拆迁权利。
后来又说,让婆婆给单位交个8.9万,就给婆婆办理承租人更名。
再后来,又降低到2W。说交了2W,就给办理承租人更名。
我想问,单位这样做合理么?
然后,婆婆办理了更名以后,如果我们把这个钱给了单位,后期,会不会还有其他麻烦呢?拆迁房的产权还是单位的,拆迁后,租户只能得拆迁补偿的90%,单位还要拿走10%?会不会这样
那个墙上贴的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拆迁条款上写:
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这个意思,我如果赔偿了50W,我还要给单位5W?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0--这个意思,我还建了房子以后,我还是个租赁户?还是只有90%的产权?单位还有10%???那以后单位会不会继续想法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