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法
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很多人都以为部队一方静土,其实现在哪还有静土呢?只是因为接触部队少,才这样以为。
就说现在入伍吧,很多兵都是找关系送礼当的,真正有钱的大城市,接兵是困难的,因为不愿意当兵。其它地方的是想通过当兵转变命运,回去能有个工作,或者能上军校成为军官,转业了就有公务员的指标,多是这类的想法。所谓的政审,就是你没犯罪记录就成,有些地方人花上2W-5W也要找关系当兵也是这样考虑。
部队如果在偏远的地方,夫妻感情方面相对好点,为什么呢。因为没机会见到什么女人,甚至有钱都没处花。他不专一还能怎么样?自然是一心在你身上。可是大,中城市里就不同了,社交面不仅仅限在部队这范围里,有些部门和地方交往频繁,比如政治部门,负责军转工作,随军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就业,特招大学生入伍,等等。和地方交际面之广更胜过地方单位之间的交往,婚姻出现问题Z多的,就在这类大,中城市的部队军人中。
现在军人是比媳妇谁家有钱,谁家有权,自己遇到这样的老婆,就觉得脸面有光,且岳家能扶助事业,别人看着也羡慕不已,这个现象,不是部队内部的人,根本不会了解,可现在就这样了。
如果女人自己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还好点,不怕离婚。可是有很多军嫂知道丈夫在外面有情人都不敢管,这又为什么? 这类军嫂多是来自农村县城,有办了随军没工作的,也有没办随军的,她们不敢离婚,无一技之长,又无工作,又过习惯了大城市的生活,不再适应农村。所以左思右想,还是只能装不知道,丈夫每个月固定给她生活费,就这么过着了。
可是如果婚姻出现了婚外情,你也没办法,因为军婚法漏洞很大,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的认定只有二点,一是重婚,二是同居。那么就这有空子可钻了,只要不和情人办结婚手续,重婚不成立。只要不买房子或者 租房子一起住,同居这条也不成立。何况现在新婚姻法还取消了事实婚姻,就是说你只要没办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就算生了孩子,法律也不保护你。
那么就只有算通奸了,可是就算是长期通奸,也只是道德范畴,不是法律范畴,只能说给个批评教育,法律管不着。
现在你想离婚,那就只有一条路,就是你的军人丈夫必须有重大过错,否则,只要他在部队一天,你就别想,因为军婚是保护现役军人的,他不同意,你就得好好呆着。
取证也是个难点,什么样的证据是法庭上认可的,什么证据无效,你都得先弄明白了,还有只凭一样证据,是很难得到的,那个可以几样证据构成一条证据链,其中那就涉及广了,有些证据还得先公证,才能被法庭认可。其艰难你就慢慢去弄吧,半年算快的,钱也不能少花了。Z大问题,能不能证实他是过错方。
好,现在你说那我来个简单的,分居二年。这也不是你想得那样,分居必须是同城分居,二地的不算,那么夫妻关系破裂分居法律又是如何认定? 认定就是二年没有夫妻生活,这就又有一个问题,如果他一口咬定你们分居是事实,可以还有时见面有夫妻生活,再加上军婚性质,那么法庭又会调解甚至驳回,因为这是二口子的事,有没有谁能认定,他说有,你说没有,对不起,他是军人,军人优先的原则又体现出来了。
你来火了,说那好吧,那你不仁我不义,你出轨那我出墙。嘿嘿,问题又回到破坏军婚罪上来了,这条法律就是保护军人约束军人配偶的,他没那二条没事,可是明知是军人配偶而与之通奸的,对不起,法律上有这样的判决先例,Z长判了三年。
可是谁当年结婚时会知道有一天成这局面啊,其实不管军队,地方,不管什么单位职务,其实关键还是在人,人如果是有责任心,道德观念强,在哪 都不会出轨,反之,就是放在保险柜里一样出问题。
《军婚法》设立之初,是为了保护军人权益,维护军队稳定,在一个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进步,军婚法体现出了它的局限性和不公正性。
可是近年来,军官退役前离婚成为了一种时尚,因为有《军婚法》的特殊条款,是军婚法成了个别人的保护伞:
例一:军官张某,为越战立功直接提干,调任新疆谋部连长,升迁为副团长,其妻为越战修整时自由恋爱结婚,后放弃云南工作单位来新疆的边境小镇工作。2006年,张某准备退役,回老家四川后在四川提请离婚诉讼。法院强制判决离婚,孩子归张某,财产事先被张谋转移,判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2007年张某专业回家。其妻被遗弃在边境小镇。
例二:军官高某,为陆军学院毕业分配到新疆,后升迁到地方武装部长(团级),其妻子为当地结识自由恋爱结婚,2006年因有外遇开始虐待其妻,企图逼迫其妻主动提出离婚诉讼。后高某提出离婚诉讼,并与地方法院沟通,在一审判决中,其妻子独自抚养十年的孩子的监护权被搞某获得,在财产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其妻子要支付没月抚养费用500元。因判决明显存在不公正现象,其妻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矫正判决错误。
类似案例很多,但是手法基本同出一辙:
1、首先将孩子送回军官老家父母处,
2、以转业购房等理由获得双方共同财产使用权,进行转移藏匿。
3、在其老家法院进行起诉。
法院在接受起诉后,按照《军婚法》规定,判决照顾现役军人,所以作为妻子很难获得孩子抚养权,在财产分割上也处与劣势。法院一般都会判决强制离婚。
在这里,这些军嫂们是很无助的,按照《军婚法》,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否则就要照顾军人审判。也就是说,军人只要提起离婚诉讼,基本就能获得判决离婚的结果,并且在孩子监护权和财产分割上优先照顾军人。这样就给了部分道德品质沦丧的军人有可乘之机,在退役前可以轻松加愉快的抛弃妻子,获得孩子和财产。还要说的是,军嫂们无权提出离婚诉讼,按照《军婚法》规定,不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受理军嫂的离婚起诉。我的一个朋友就曾经被她的丈夫虐待,Z惨一次是肋骨三根骨折。
也就是说,在《军婚法》的前提下,《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无法实现的,尤其是婚姻法无法实现首先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
在《军婚法》中规定,军人有重大过错才能成为公平审判的理由,但是,这个重大过错如何届定及取证?现行法律中,偷拍录音等不为法律采信证据,即便军人有了外遇,也无法提供证据,而军人一般都在异地起诉,根据所属地原则,军嫂只能认命。
国家一直强调建立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在不断加强军队建设的同时也在提高军队待遇,军婚法的条文中,有的是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却没有保护军嫂的条款,强调的是军嫂的可能过错,不强调军人的责任,这是否有违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在司法程序中,当《婚姻法》与《军婚法》碰撞时,婚姻法可视同无物。军人在为国家安全奉献时,军嫂们也在为军队稳定奉献着。都说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当真正面对时,《军婚法》会告诉你:我的就是我的,你的还是我的。
在网络上随便搜索下军婚二字,你会发现后缀都是离婚,点开看看字里行间都是军嫂们一张张无奈的脸和伤透的心。《军婚法》立法的本意在当初是积极的,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是现在军婚法成为了伤害军嫂的一把利刃,成为了部分无良军人的保护伞。这明显当初立法的本意是相为背的。
能作出这样的事情的军人虽然是少部分,但是这已经说明很多问题。
一、仅仅依靠道德建设不能约束这部分人的行为,在维护部队荣誉的同时,必然要放弃军嫂的权益。
二、《军婚法》中无对军人的惩戒条款,使部分军人离婚得心应手。
三、军嫂们作为弱者在军婚诉讼中,司法无依靠,现实无能力,处于非常被动地位。
军人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同时具有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身份,在现役军人中恐怕很尽好后者责任和义务,至少我知道的案例二中的高某结婚十年未给家里卖过一次煤,给妻子过一次生日。在看到军人奉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军嫂们默默为军队的付出。军婚的组成是军人和配偶双方,在《军婚法》里被保护的不应当仅仅是军人,军哥军嫂们也应该是受保护对象。
《军婚法》应该是军婚配偶双方的保护伞,而不是部分无良军人伤害配偶的手中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