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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事业单位历年真题法律知识:故意犯罪形态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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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故意犯罪的形态辨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刑法总论的重要问题,通常结合具体案例的形式予以考查。对于这个考点同学们应该并不陌生,但是如何保证在理解知识的基础之上提高做题效率,也是我们考试的关键所在。今天我们就一起梳理故意犯罪形态的理论知识,并掌握其具体的解题步骤。

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基础的概念,即什么是故意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考试中我们要掌握的关键的就是学会区分。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

1.概念

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2.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基本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

【例题】甲与乙有仇,甲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的住所,准备杀乙,但在途中突感腹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己的住所休息,第二天甲因他人告发被抓获,甲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犯罪既遂

【答案】C。解析:首先,判断是否完成。甲想杀乙,但并未成功,死亡结果尚未出现,犯罪过程未完成,排除犯罪既遂,选项D错误。其次,判断停止原因。甲是因腹痛难忍而放弃,并非自己自动放弃,为意志外原因,排除犯罪中止,选项B错误。Z后,判断停止阶段。甲的停止阶段处于前往乙住所的途中,尚未见到乙本人,并没有对其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所以此时为着手前的准备阶段,构成犯罪预备,而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后,选项A错误。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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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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