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指导施工现场标准员工作,根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250-2011)和《AA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标准》(DBJ/T141-2014)的要求,特制定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以下称标准员)工作导则。
第二条 标准员是指通过标准员资格考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活动的专业人员。是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执行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见证人。
第三条 本工作导则是我省标准员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省外企业到本地区施工,按本导则执行。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成立标准化委员会建立和健全企业标准化运行体系,并指导本企业标准员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标准委员会定期组织标准员编制本企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管理标准体系和工作标准体系企业标准化委员会对标准化体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标准的有效性企业标准化委员会应把编制的标准化体系内容在企业内部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发布,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施工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AA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标准》(DBJ41/T141-2014)根据工程规模明确要求拟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中标准员的设置数量,在评标办法中对设置标准员考虑适当地分值。施工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配备标准员的数量。
第二章 工程实施计划阶段
第七条 企业标准化委员会应结合本企业情况编制本企业所需用标准并列出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并及时更新,确认其有效性。标准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从企业标准选出适合本工程人的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填写《工程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清单》及《工程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览表》
第八条 参与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落实措施及管理制度。签字确认执行标准有效性。
第三章 工程前期标准实施阶段
第九条 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计划,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计划表》。
第十条 根据宣贯计划结合工程施工进度和时间节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宣贯培训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宣贯记录表》。
第十一条 参与施工图会审,签字确认执行标准有效性。施工图纸设计中如存在过期标准时,要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在施工过程中要对出现设计变更所执行标准有效性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计划,签字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应按工程施工进度和时间节点对与工程施工直接相关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交底特别是强制性条文交底。交底可采用现场交底,实物交底,图片交底等形式,并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交底记录表》
第十四条 跟踪巡查及验证施工过程标准执行情况,填写《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巡查验证表》在跟踪巡查中发现执行标准中的偏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技术负责人,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偏差整改通知表单》。在每一分部工程完工后要对分部工程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不少于一次的验证检查。遇重大问题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填写《分部工程执行标准情况检查表》。
第十五条 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对其它管理人员执行标准情况进行评价并同时接受其它管理人员对自己的业务能力评价。填写《标准员对其它管理人员考评表》。
第十六条 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组织其它管理人员对本项目标准员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填写《标准员对其它管理人员考评表》。
第十七条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第五章 标准实施评价阶段
第十八条 负责汇总标准执行确认资料,记录工程项目执行标准情况,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填写《执行标准状况评价表》报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第十九条 负责收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意见建议并提交标准化委员会,填写《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表》企业标准化委员会向上级标准主管理部门逐级汇报。
第六章 标准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广泛而稳定的信息收集渠道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信息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标准员应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的施工环节、施工部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在竣工验收时形成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报告,并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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