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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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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4〕1号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标签

彩礼纠纷 彩礼矛盾 武汉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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