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Z后由 天地豪情 于 2011-8-3 09:36 编辑
近日,江门市公安局、农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工商局、卫生局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提出“市区所有公共场所和道路一律禁止犬类进入”,而自8月26日开始,市犬类管理联合执法人员将对在禁养区内的公共场所违规饲养的犬只予以统一收缴、捕杀。
禁养区内个人不能申请养狗
《通告》明确了“江门市城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为犬类禁养区”,禁养区内一律不准饲养各类犬只(包括宠物犬);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到农牧部门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有市民提出,什么情况属于“特殊情况”?据公安部门介绍,按规定,必须是仓储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或油库、水厂、电厂、危险品仓库等特殊场所可以向公安申请饲养犬只,“但一定要圈养,不能放养”,而“目前在禁养区内的个人并不能申请饲养犬只”。
《通告》规定,2011年8月10日至2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在此期间,市犬类管理联合执法人员将在禁养区集中开展整治犬类扰民专项行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教育劝导,督促犬主自行处理。市政法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收缴和捕杀犬只并不是本次行动的目的,此次行动旨在为江门市创文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我们希望禁养区内的市民能配合江门创文,尽量将犬只送往农村或城乡结合部饲养。”该人士如是说。
农牧部门
《通告》提出,“市区所有公共场所和道路一律禁止犬类进入。凡未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必须在2011年8月10日前自行处理或送交指定的农牧部门处理。”江门市农业局总畜牧兽医师龚荣茂告诉记者,农业部门在乡村有一个面积达80亩的收容场,行动开始后,可重新开放收容犬只。而在此收容的犬只有若干处理方式,例如将健康犬只供乡村农场领养,但要按规定定时免疫;而对不健康、不正常的犬只将进行人道毁灭。
《通告》还提出,2011年8月26日开始,市犬类管理联合执法人员将对在禁养区内的公共场所违规饲养的犬只予以统一收缴、捕杀。龚荣茂表示,就算捕杀犬只也不是打死了事,而是会有一套制度,对每一只捕杀的犬只都拍照留档,并集中运送、深埋。
此外,《通告》中对犬肉的售卖也有规定,提出“凡经营犬肉的,必须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经营”。对此,龚荣茂表示,国家本就有这一条要求,但由于对犬只没有集中定点屠宰的要求,农业部门很难控制其销售,接下来该部门将和工商合作,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市民如发现有人经营犬肉没经检验,可以致电动物防疫监督所(电话:3323818)投诉。
捕杀犬只将拍照留档并集中深埋
希望出台合法养犬细则
“我拨打12345咨询,对方说不清楚,让我咨询110,而110也说不清楚。”一市民看到《通告》后在南方日报报料平台上反映说,“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犬只全部清除,连养狗证都不给办理,对养狗的人很不公平,也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通告》引起了江门许多市民关注,在网上也有不少讨论。有人称要带小狗去“避难”,有人建议狗主牵好狗,也有人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又不讲去哪里办理牌照,只是会说禁。”
许多市民希望ZF针对合法养狗出台细则。有网民发微博表示,“半夜听到这个消息,忧心难眠”,并称“领牌不要紧,起码啥时领,如何领,在哪领……要交代清楚。”
“如果牵狗散步会怎样?如果邻居投诉会怎样?”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张先生认为《通告》过于粗糙,虽然提到犬只伤害他人的“责令立即捕杀”,但并没有对扰民犬只如何处理进行详细说明。他认为,操作细节应该明确,若在狗主面前当场棒杀犬只,可能会遭遇反抗。
此外,《通告》中提到“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楼长(主)等要加强管理,对社区养犬户进行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文明养犬”,也引起一些市民质疑。有市民就提出“一方面说‘禁养区不准养’,但另一方面又默认‘提倡文明养犬’,到底给不给养?这个通告经不起推敲啊”。
商家
犬只交易不日或将恢复
《通告》中要求“禁养区内禁止活犬上市交易”,不少商家和市民也是议论纷纷。前日下午,记者来到潮江路走访,这条街上,宠物狗的销售情况照旧,吸引了不少顾客。据了解,这些宠物店负责人大多已经知悉《通告》大致内容,但他们对此却有不同理解。
一宠物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通告》其实并不是真的禁止犬只上市交易,而是让市民们对自己饲养的犬只做好管理“我们都是拿牌卖宠物狗的,如果不给卖,那我之前拿的牌还有什么用?”
另一家宠物店的老板直言不讳地表示,不让卖狗“只是一阵风”“《通告》刚出来的时候,可能会严一点,用不了多久就会恢复如常了”。正在选购宠物狗的黄女士则认为《通告“很多细节都没有考虑到,很难让我信服”。
江门市工商局市场科相关负责人则表示,他们会依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禁养区内的犬只进行相关处理,对于那些已经拿了执照在经营宠物狗的商户,则“主要是以宣传教育为主,慢慢引导他们转变经营范围”。(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陶然 贺俊明 文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