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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都是坑!商业地产运营管理必须关注的五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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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认了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政策。该文件将于2016年5月1日生效,2016年6月25日为第一个纳税申报期限,给予房地产企业准备的时间不足一个半月。

商业地产招商运营是目前许多房企的核心业务之一,通知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租赁境内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列入征税范围。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不动产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地点、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申报纳税等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至此,商业地产租赁经营将全面开启营改增新篇章。

商业地产租赁适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要比较

过渡性政策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通知明确了过渡期适用的计税政策,暂行办法随后对于该过渡期政策进一步明确,具体为: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暂定办法对于“取得不动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实践中,开发商可能将商业地产出租给商业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再由商业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暂定办法的定义,商业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从业主处承租的不动产,亦应属于“取得”的范畴。

商业地产商应关注的营改增问题

1、推广费、广告位出租收入均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购物中心的经营过程中,开发商会针对统一举办的推广活动向商户收取一定的推广费用,另外,对于购物中心外立面或内部的广告位,也会另行出租给商户发布广告,收取广告位租金。上述推广费用和广告位租金应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免租期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商业地产租赁经营通常会约定一定期限的免租期,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一)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偿服务视同销售。因此,免租期存在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许多开发商在租赁合同中已不再使用 “免租”字眼,改称“装修期”。

3、注意明确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和开票主体

根据目前许多商业地产开发商的通行做法,租赁合同中包含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租户不再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对于物业服务费的支付,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租户开发商支付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开具发票;二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租户开具发票。对于第一种模式,开发商既出租物业又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从主业适用税率,按经营租赁服务11%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开发商的税务成本。相较而言,第二种模式更利于开发商的税务筹划,但因物业管理公司租户无直接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租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4、开发商转售水电适用何种税率尚不明确

开发商从市政部门购买水电再转售给租户的,对于转售收入是按照销售水电所适用的17%税率计算增值税还是按照经营租赁服务所适用的11%税率计算增值税,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向税务机关核实。

5、“老项目”的租赁期限到期后进行续期或者重新招租的,是否还能继续适用过渡期政策?

商业地产租赁期限通常为几年,有些主力店的租期更是长达十年,过渡期政策能否一直适用?原合同到期后与租户进行续租或者重新招租,是否还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收,这些问题也需要开发商后续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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