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说这
于欢即使死,也是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黑社会成危害社会的毒瘤
f6855发表于 2017-03-25 21:33 黑社会成危害社会的毒瘤
黑社会还不是毒瘤,真正的毒瘤是养黑社会的那群人,你懂的
看到寒心
于欢即使死,也是生的伟大,死的光荣!
一群ZF 败类,中国的JC真是不作为,官官相护 官商勾结 警局有黑社会背景等,简直无耻到极点。
唉,不知该怎么说
这地方的人要有点血性,就应该干死这个法官,有本事把全民判死罪。
过好现在发表于 2017-03-26 19:44 这地方的人要有点血性,就应该干死这个法官,有本事把全民判死罪。
不要这样说,法官也是无奈,这种情况重判丢给上级法院是Z稳妥的做法
你确定你看过完整的新闻?
有个小说是不是目睹几十年怪现状?
过好现在发表于 2017-03-26 21:49 回复 鸽子飞飞神 的帖子 你确定你看过完整的新闻?
我看的1024每天至少十贴谈这事情,能谈不能谈的
啥犯我中华虽远必诛,辱我母者,不存在紧迫性。
啥午。月。。散。。人。。的,此事放在任何时代任何文国家不发个大奖章就是不文明,Z大罪过那几个p来了不作为
你想想,此事是一年前的事情,要是判个十年然后慢慢收拾,事情没那么严重南都也不会爆出来,Z后结果更加让人害怕。
就是太严重了,不过Z早做系列报道的,我是在凤凰看到的,估计后来可能凤凰动用了不少媒体资源,有些事情,一般的小媒体也是不敢报道的,这事简直比南京的扶老太还可怕,如果这样判,估计放高利贷的以后要当成故事给欠债的讲了,特别是有些人的回帖更是搞笑。还说什么借款前都是说好的。哪既然是说好的,还不了,找法院不,如果法院没用,哪就那个狠那个就是老大就是。很多人已经连基本的是非观念都没有了,这才是Z可怕的地方。
还有高利贷业内人士都出来鄙视,本金已经翻倍了还要如此逼迫人家真是行业内耻辱
山东高利贷按案,又被南方系带了节奏
发表于 2017-3-26 21:09
南方系的记者跟嫌犯辩护律师是朋友,这有该律师的微博为证;
该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我学法律的朋友看了微博上的法庭判文,说判决没啥问题;
南方系记者为把杀人犯包装成被地主逼债的喜儿,故意隐瞒了一个信息,这家人也是做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的,欠了几千万,抓了几个,跑路一个(杀人犯的父亲),一家都是老赖;
死者确实有掏j8的行为,但马上被制止;
所谓死者用j8碰苏女士的脸意图强奸口交,是记者的暗示下网友脑补,法庭记录中各方都没说过这情节;
杀人行为并不是发生在掏j8时,隔了一个多小时;
高利贷并不是违法行为,据我所知房地产业借高利贷短期周转非常普遍,如果高利贷借成长债那就是根本没打算还;
法律规定利率过高法律不保护,是指无法告官要求强制执行,而不是说这是犯罪;
我目前唯一的疑问是,JC没有隔离双方,是否渎职?这取决当时现场的火爆程度,JC判断是否有必要这么做。
楼主看看这个,增加你的智商!
南方系妓者带节奏扰乱司法不止一次,几年前南方系记者柴会群(微博上@红嘴乌鸦 )当老师的弟弟推倒学生致其磕碰致死,被判过失杀人罪,柴就发动一大堆公知在微博带节奏,当时跳得Z起劲的也是这波Z起劲的石菲客。柴会群不熟?就是炮制缝肛门、8毛门、走廊医生等系列假新闻的著名南方系名妓。
楼主别看苏银霞装可怜,打官司的10多万都是别人捐款。其实她找银行和其他人借款进2千万,一分钱都没还。比如有个公司老板通过中间人借给她100万,她一分钱都不还,而且说根本不认识债主。
本帖Z后由 遥望地球 于 2017-3-26 23:35 编辑
看看红字!
王华君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1-18 浏览:53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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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203民初1564号
原告:王华君,女,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郭志宇,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银霞,职务:董事长。
被告:苏银霞,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冠县建设南路13号2生活区,现住山东省冠县,系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委托代理人。
被告:于西明,男,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冠县建设南路13号2生活区,现住山东省冠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华君与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于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志宇,被告苏银霞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华君诉称,2015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利息为月息3%,同时被告为原告指定了打款账户等内容。借款协议达成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指定账户转入了100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由于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苏银霞系共同借款,且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财产与股东苏银霞的财产混同,所以苏银霞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对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于西明是苏银霞丈夫,本案借款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于西明对借款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自2015年3月2日起至返还之日按月息2%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于西明主要辩称,借款协议是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苏银霞于2015年3月2日签的,但三被告均没有收到过原告主张的借款100万元,被告于西明并不参与被告公司的事情。当时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缺少资金,就找到了案外人王国光,让他帮着借款,向谁借款被告也不知道,后王国光要求被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款协议,当时借条上只有借款数额100万元和借款期限,其他什么都没有,就让被告盖章、签字,对借款协议中的借款主体是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和苏银霞没有异议,但后来借款没有借成,被告没有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银霞与于西明系夫妻关系,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自然人股东为苏银霞。2015年3月2日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银霞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乙方:王华君。为解决甲方流动资金困难,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借款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2、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3、利息:月息3%;4、如有违约协商解决或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5、甲方指定账户:卡名王国栋,卡号62×××78农行,用于归还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欠王国栋的款。”上述借款协议中甲方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的署名与协议第5项指定账户内容为手写字体,借款人处盖有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公章及苏银霞签名。2016年4月19日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因缺少资金曾向案外人王国栋借款200万元,因王国栋急需用钱,被告同意王国栋找谁有钱,向其借款用于偿还拖欠王国栋的借款,后王国栋找到原告王华君,原告在被告出具借款协议后向王国栋支付了100万元,并与被告约定了借款的期限和利息。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几组证据:1、2014年5月29日恒丰银行汇款业务委托书,汇款人为聊城市万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汇款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汇款用途为:借款;聊城市万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5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苏银霞向王国栋借钱,应王国栋的要求,我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将贰佰万元转账给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用途一栏特意注明为借款,该款是王国栋借给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及苏银霞的,债权人为王国栋,特此证明”;聊城市万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商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系王国栋、王国光。被告对上述聊城市万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汇款200万元系借款予以认可,但称该200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应为聊城市万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非原告。2、本案中的《借款协议》及2015年3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凭条,取款户名为张建伟,转入户名为王国栋,转款金额为100万元;2015年7月27日证明人署名为张建伟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3月2日我按照王华君的要求将10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卡卡卡转账打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和苏银霞指定的账户,该款是王华君借给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和苏银霞的,特此证明”。被告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称被告签借款协议时甲方处内容及借款协议第3、4、5项均是空白的,被告签字盖章后没有实际收到原告主张的借款,被告不认识原告。诉讼中,案外人王国栋到庭表示其系聊城市万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向曾向其借款200万元,借款后不久被告偿还了100万元,剩余100万元借款一直未能偿还。本案中的100万元借款系王国栋帮被告向原告借的,目的是偿还被告欠王国栋的剩余100万元欠款,原告借款协议中的手写内容是王国栋填好后交给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的,王国栋与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事实,有书证、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王国栋以聊城市万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告提供借款200万元,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与苏银霞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约定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偿还欠王国栋的借款,原告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王国栋,形成债权的转移。被告主张对借款协议中指定账户等手写内容不知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苏银霞为该公司自然人股东,且与被告于西明系夫妻关系,本案原告主张的债权形成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于西明应对上述100万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借款协议约定按月息3%支付借款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于西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华君人民币100万元,并自2015年3月2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6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苏银霞、于西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立臣
人民陪审员 刘建文
人民陪审员 杜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珊
本帖Z后由 遥望地球 于 2017-3-26 23:38 编辑
鸽子飞飞神发表于 2017-3-26 22:23 还有高利贷业内人士都出来鄙视,本金已经翻倍了还要如此逼迫人家真是行业内耻辱
你听苏银霞瞎说?她借款100万,一年多还了130万,然后又借35万,Z后一共换钱152.5万。债主要她卖房子,她不肯。Z终房子也没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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