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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服装设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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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中旬,各大新闻媒体都报道了快时尚巨头ZARA被意大利米兰法院首次判决抄袭成立,被要求立即召回侵权产品、停止销售,并为每件产品支付 235 美元的赔偿金 。这样的新闻一出,时尚界就有不少人纷纷跳出来,指责ZARA长期以来一直在抄袭、模仿一些原创设计,很多网站还专门将ZARA与其他品牌的产品设计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甚至还贴出了两者的价格对比,大意是ZARA抄袭模仿其它大牌设计,价格低廉:

然而,这样的新闻在法律界却引起了不少争论。服装的版式设计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受何种法律保护,这一系列问题其实是法律界早就存在的一个问题。笔者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一名老兵,以一手、鲜活的案例告诉大家,我们平时消费的这些服装,哪怕是发布会上发布的时尚新款,由于其美感跟其使用功能不可分割,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下的作品,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 Z新案例介绍

案情:原告上海陆坤服饰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戎美品牌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日禾戎美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其服装著作权原告认为其在上海时装周上发布的新款服装“高级奢美蕾丝棒球夹克”构成立体美术作品,被告销售的“蕾丝棒球夹克”与原告服装高度近似,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其实,这两款服装设计,尽管有一些差别但差别并不大。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为“涉案服装的美感与实用功能是不可分割地在一起,其所谓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从物理上相互分离而独立存在。涉案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的调整,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即使涉案服装的美感能与其功能从观念上予以分开,但涉案服装要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仍必须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Z低要求。结合被告举证的与原告涉案服装相似的设计元素已存在、服装面料系市场可以购得、服装批量生产等情形,原告所述的涉案服装成衣具有独创性、艺术美感的内容仍是服装设计的通用元素,原告设计师系利用了服装设计中的一些惯常元素进行的组合设计出了涉案服装,这种组合并未构成原告所独创的艺术表达形式,并不足以使一般公众将其视为艺术品”,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涉案服装艺术性、独创性的判断,虽然不免涉及个体审美方面的主观判断,但也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可予参考”,并从作品载体、设计意图、作品受众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服装艺术性、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问题,Z后认为“从总体上来说涉案服装的价值更接近实用性而非艺术性,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服装在设计方面的独创性并不足以使其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于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Z终于2018年5月1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大数据看服装版式保护的司法判例

笔者以服装、样板、成衣、著作权等为关键词,检索了现有公开的案例库。尽管有不少案例,但很多都是服装表面上使用了具有著作权图案而引发的纠纷,真正涉及服装的造型或版式设计的案例只找到了8个在先案例。这8个案例中,认定服装构成实用艺术品的仅有2个(但这两个案件均认定不构成复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其余6个案件均认定服装不构成实用艺术品、不享有著作权,具体统计总结见下表(依据时间从新到旧次序排列如下):

服装版式著作权案件统计表

原被告涉案服装设计图样板成衣法院意见

广州翼凡公司 VS东莞市集酷公司休闲裤和军夹克享有著作权实用品不足以被看做艺术品著作权法上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达部分的复制。涉案设计图仅使用服装设计的通用元素,按照该设计图进行施工或者制造产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对原告主张公证封存的夹克及休闲裤侵犯其涉案服装设计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东大哥大公司VS 三六一度公司正装、礼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审:实用品;二审:构成作品。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样衣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仅系属实用品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礼服设计效果图体现了著作权法Z低限度的创造性,构成受保护的作品。但是被告行为并未直接利用原告的效果图或服装,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制的行为。但原审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错误。

北京心物不二公司VS深圳清风钰帛公司大码女夏装民族风V领大花朵印花短袖女T恤产品设计图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实用品不是实用艺术作品服装成品即使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但无法与其实用功能在物理或概念上分割,也不能作为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即使被告在原告服装上市后模仿了其服装款式,也不构成侵犯其著作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发勋公司诉广州万想公司使用平步青云作品的系列休闲服装产品设计图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实用品 非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仅指美学或艺术表述部分的复制。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其服装设计图自创作完成后并未对外公开发表,不符合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要件,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侵害。驳回原告诉请。

公司VS某公司防辐射孕妇装产品设计图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具有艺术美感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利用了服装设计中的一些惯常元素进行组合未构成独创的美感表达形式,根据该设计图生产的成衣未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被告生产与原告服装设计近似的服装的行为不构成对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华斯集团VS宁华公司与梦燕公司(A)型裘皮夹克式服装设计图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系实用品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仅利用服装设计惯常元素组合是实用品,不是实用艺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驳回原告诉请。

上海锦禾VS顾菁等99112连体防护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保护非实用艺术作品系争服装美感不能独立存在不是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被告使用存有的原告样板制衣构成对样板著作权的侵害。

胡三三诉裘海索、中国美术馆白坯试样布立体剪裁原形紧身小胸衣二审认为是“实用美术作品”本案原告及被告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艺等设计元素各自独立设计的服装,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及色彩等外在形态来看,均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属于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双方设计的服装作品整体表现形式不同,带给欣赏者的感观不同,各自所表达情感亦不相同,因此不存在后者对前者的抄袭。

笔者在此特意将上述案例中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挑选出来,细细分析如下:

(一)广东大哥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大哥大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服饰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大哥大公司的产品及其D.K.D商标曾荣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多项荣誉。2012年,大哥大公司被选为海阳2012年“亚沙会”正装制服的赞助商,正装服饰包括工作人员制服、官员唐装、礼仪服装及驾驶员服装

三六一度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运动鞋服的企业, 2011年3月7日,三六一度公司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签订《海阳2012年亚洲沙滩运动会体育服装高级合作伙伴赞助协议》,为“亚沙会”提供运动服饰。

2012

年4月,大哥大公司发现三六一度公司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论坛及微博上使用了大哥大公司设计、开发、制作的“亚沙会”正装、礼服设计效果图及发布会服装展示之相关图片,三六一度公司所使用的图片、文字均为转载、引用“亚沙会”官方网站上有关服装发布会的现场照片及文字报道。

大哥大公司主张其对涉案正装服饰的设计图及服饰本身而非对所拍摄的图片享有著作权,进而要求保护涉案正装服饰设计图及服饰本身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

争议焦点:

1.

服装效果设计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

服装造型本身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3.

服装发布会上展示的服装效果图及服装发布在他人网站或微博上是否侵犯服装效果图及服装本身的著作权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服装设计图作为产品设计图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作品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该正装设计效果图作为产品设计图作品形式之一,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样衣作为制成的服装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仅是保护服装设计者的思想、情感中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表达方式,尚未明确将服装样板、成衣纳入其保护范畴。诉讼中,大哥大公司也未阐述其样衣服饰具有独特的美感,即使对此已有所述及,样衣服饰在体现美感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换言之,其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缠绕在一起,设计者在作上述具有美感的设计过程中,无疑要有功能性考虑,所谓的美感无法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涉案样衣服饰因其美感不能独立存在,其功能性部分应当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故仅系属实用品,而不能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礼服设计效果图系大哥大公司独立创作,体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Z低限度的创造性,构成受保护的作品。而涉案服装的造型、色彩及图案表现了设计者独特的构思和认识,且系专为体育赛事而设计完成的礼仪服装,没有进行大批量生产,并非以实用为主要目的,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保护。

本案中,虽然三六一度公司以发送现场发布会文字图片的形式将大哥大公司在“亚沙会”官方服装发布会上展示的服装效果图及服装发布在其官方网站论坛及官方微博上,且在文字表述部分未注明服装效果图及服装著作权人为大哥大公司。但是,三六一度公司的此种行为不过是使用了现场发布会的照片而不是大哥大公司作品本身,即并未直接利用大哥大公司服装效果图或服装,故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范的使用行为。

判决结果:大哥大公司关于三六一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但原审判决认定三六一度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结论错误,大哥大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历史上的侵权事件还有很多 ,身为设计师,原创和知识产权师很重要的,就算丑,自己设计的总好过被骂抄袭狗,这是作为设计师的修养吧,想学服装设计来上元教育

联系电话上元周老师 1807279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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