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lo备婚的小伙伴们
你们好呀~我是大师兄!
一个让你们备婚更加轻松的硬核男子
近期Z热门的三个字,已经不再是“520”,
而是民法典!
昨天中午在家里吃饭的时候,
正赶上新闻频道对于民法典问题的解读,
正好有一条就是:
话不多说,先来看看专家的解读:
“
人大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工资条对每个个体来讲,确实是私密信息,但是否构成隐私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你的工资收入就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这时候不许对方知道恐怕不行;如果两人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时候就可以选择不告诉配偶。”
”
根据我的理解,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之前,理论上双方的工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理应有互相知晓的权利。
或者可以这样理解,工资条属于双方的“共同隐私”。但是如果实行分别财产制,就属于个人隐私了。 很多小伙伴要问了,什么是分别财产制呢? 硬核的大师兄决定为新人刨根问底,一查究竟!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分别财产制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夫妻一体,妻子恪守“三纲五常”,没有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平等”口号的提出,婚姻契约理论的产生,承认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在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夫妻地位的平等逐渐法律化,夫妻具有人格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性。
英国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凡是1883年1月1日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包括处分权。”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的夫妻分别财产制。
根据《婚姻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法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这就说明了在我国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必须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协议或不愿提出离婚,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不成或又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时,那么要想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婚,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应补充建立一种新型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内分别财产制。
婚内分别财产制的构成在实体上应具备下列要件:
1、主体要件:限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时间要件: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为止;3、客体要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4、基础要件:是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又不愿意实行共同财产制;5、内容要件:夫或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擅自投资、向他人借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等法定事由的出现。上述五个要件应同时具备,才能成立。
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我们来看看
《法国民法典》第1445条规定:“分别财产的判决应于执行前揭贴于第一审法院的大厅内专为此目的而设的布告牌上公告之。如夫为商人或银行家时,上项布告并应揭巾于其住所地商事法院,如未以此方法公告者,判决的执行无效。分别财产判决的效力回溯至开始诉讼之日起发生。”
1987年的《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规定:“夫妻有权签署夫妻财产契约,选择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夫妻如无财产契约,或选择无效的,适用本法规定的一般共同制。”“订立和变更夫妻共同财产契约,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在婚礼签名册盖章后方为有效。夫妻财产契约和有关财产,未经主管婚姻合同登记在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使婚内分别财产制在形式上更加完善,采用登记或裁判的方式。也就是说婚内分别财产制既可采用向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方式宣告成立,也可通过法院依法裁判的方式宣告成立,即通过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向专门机构的申请,经审查或审理符合婚内分别财产制的实质要件,然后做出登记或裁判,宣告之日起对外产生公示力和公信力。
希望阅读文章的每位小伙伴都不要用到里面的条款,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