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令第275号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市人民**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相关要求,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已列入2020年度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及房屋征收计划、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拟对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现将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第一项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
二、征收范围
北至自治街,南至民主一街,西至前进一路,东至前进二路,详见绍兴片旧城改建(城市更新)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
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前进街办事处
五、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修改后)公布之日起6个月为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户数1212户;
Z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参加;协商方式采取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
在7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7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半数以上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经投票无法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
十、评估时点与评估结果复核、鉴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令第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令第275号修订)
(四)《市人民**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18〕6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项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总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总额。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货币补偿按期签约奖励费+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货币补偿按期签约奖励费
凡在签约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标准给予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补助。
(4)其他补偿(补助)费
①搬迁补偿费: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按1000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补偿费。
②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个人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60平方米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③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
④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200-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⑤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且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或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
⑥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2012年12月3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
⑦困难补助费:对纳入城市Z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症等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家庭、烈士家庭补助20000元/户;
残疾人、失独家庭补助20000元/户;
重症病人家庭补助20000元/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可累加计算,但每户不超过60000元。
⑧小户型困难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标准补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2、货币指标房源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以下房源,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
恒达盘龙湾:建设单位为武汉恒达房屋开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48号,房屋建筑面积约86-11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现房。房屋均价为5597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
该处房源仅供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且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实际居住情况由前进街办事处及社区据实予以认定。
武汉龙湖古田项目商品房:建设单位为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硚口区古田二路和长丰大道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88—140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现房。房屋均价为16925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产权调换补偿总额
产权调换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产权调换按期签约奖励费+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产权调换按期签约奖励费
凡在签约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1%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或12%)
(4)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
对个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若其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单价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的,给予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
产权调换价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
(5)其他补偿(补助)费
①搬迁补偿费: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搬迁按1000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补偿费。
②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计算,个人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按照60平方米计算。过渡期限以补偿协议的约定时间为准。超过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使用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③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被征收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
④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200-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⑤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且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或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
⑥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2012年12月3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
⑦困难补助费:对纳入城市Z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症等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低保家庭、烈士家庭补助20000元/户;
残疾人、失独家庭补助20000元/户;
重症病人家庭补助20000元/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可累加计算,但每户不超过60000元。
2、产权调换房源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以下房源进行产权调换,原则上一户限选一套。
中城悦城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中城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发展大道与常青路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82—104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现房。房屋均价为21594元/平方米(含3000元/平方米装修),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
远洋K10商品房:建设单位为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位于常超街与银墱路交汇处,房屋建筑面积约在42—82平方米之间(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现房。房屋均价为20507元/平方米(含1800元/平方米装修),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结算。
(三)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四)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
属于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补偿费+按期签约奖励费+其他补偿费
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按期签约奖励费
凡在签约期内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标准给予奖励。
3、其他补偿费
(1)搬迁补偿费
根据非住宅房屋现状、经营规模、搬迁需求等实际情况,按200- 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2)装修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200-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3)附属设施迁移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水表、电表、电话、有线、宽带、空调、热水器等附属设施迁移费按照3000元/户包干,超出3000元的据实结算。管道煤气报装费按3000元/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费超过本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4)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
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按相关程序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且无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或自行拆除全部未经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5%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6)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本方案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相关标准执行。
(二)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三)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装修补偿费。
第三项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有关事项
一、在预签约期限内,预签约比例达到85%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约比例未达到85%的,终止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方式。
二、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预评估房屋价值确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结算补偿费用。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另行给予按期搬迁奖励费。按期搬迁奖励费标准为: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计算。
第四项 其 它
一、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办法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令第275号修订)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令第275号修订)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汉区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江汉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