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Z近身边好友菲菲向我咨询,称她婚前由其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也不是很懂,然后跟老公是从大学开始谈恋爱认识的,也非常信任彼此,所以在谈及结婚的时候,由于男方不是武汉本地的,当时我们的工资也不够在武汉重新买房,家里也没有办法拿出更多的首付,于是就用父母给自己买的这套房子当做了婚房,一直居住。这个房子是一直登记在菲菲名下,商量着婚后由她与老公二人共同还款。
但是父母一直偷偷的跟自己说,如果一起还款后期要给男生分房子,并且男生现在是对女生很好,但是不确定以后发展怎么样,如果以后发展不好,肯定会因为经济纠纷,这不,快过年了,实在是扛不住父母又老生常谈这个事情,就想问清楚
如果以后离婚对于该房屋,法院会如何分割?
结婚买房是标配吗?相信在不少八零后的心目中答案是肯定的。由于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或许九零后会认为并非买房才能结婚,至于未来的零零后结婚时,我大胆猜想可能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在他们眼里,“结婚”有点俗气,感情好何必在乎那一纸证书?
哈哈,开个玩笑...言归正传,如今大多数朋友们当然还是十分关心关于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等等这些情形!针对菲菲的问题,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①怎么认定房子的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②听完后,菲菲又问,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是否就是未成年女儿的财产?
其实,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表示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③菲菲继续追问,听说我国民法典施行后设置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那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离婚协议,后因对方反悔导致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此种情形下离婚协议亦未生效,那谈妥的关于财产约定亦无意义,就没有办法了吗?
当然有,想知道吗?敬请期待下期文章。
你对菲菲这样做有什么想说的,或者对冷静期有问题的,请在评论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