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两位股东A、B,也是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公司对C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虚假清算报告谎称公司对外负债0元,骗取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即公司股东A某、B某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和忠实义务,明知公司对C某负有债务,却未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C某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给公司债权人C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原告C某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两位股东A、B,也是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公司对C某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以虚假清算报告谎称公司对外负债0元,骗取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即公司股东A某、B某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和忠实义务,明知公司对C某负有债务,却未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C某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给公司债权人C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原告C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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