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提交押金、手续费等环节请谨慎,避免产生交易问题
2018年,武汉某设计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年底,公司公布年终考评结果,刘某倒数第一。
2019年4月,设计公司以刘某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年终考评为最后一名,拒不参与培训,累计旷工15天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认定设计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未提交《员工手册》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有效证据,故不能据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况下,在劳动者的业绩考核成绩不理想时,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时,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