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人员的能力要求包括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行为素质,认证机构应制定技术能力准则、管理能力准则和行为准则。准则制定应考虑认证人员分类及业务范围分类。能力准则变化一般涉及部分内容,再评价仅需针对变更部分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变化部分。
1.人员分类及人员能力准则设定认证机构由各级各类人员组成,至少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管理、审核实施(审核员和/或技术专家),认证决定、人员能力评价、人员培训与指导、人员管理、认证制度开发等9类人员。CNAS-SC15仅对审核员、技术专家、认证决定人员的能力准则规定了最低要求,对于派遣进入建筑施工企业审核的非专业审核员,也提出了通过特定考试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根据机构的战略,方针制定标注,认证专业能力分析及机构风险分析结果,确定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力准则。不同岗位人员能力准则要求差别可能较大。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认证决定人员至少要评价到专业范围小类,必要时进一步细分,其他人员只需评价到中类或大类,甚至管理体系领域。
鉴于认证审核活动的特点,能力量准则的最低要求是适度的。一个企业或项目包括了大量各级各类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期望审核组的能力完全覆盖、超过或满足技术和管理所需人员类别和能力级别的全部能力要求,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审核员的能力准则及专业匹配,如果能参考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岗位人员能力要求则是适宜和现实的,超越则更好。对于大型或高专业风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施工项目,认证机构在选派审核组认证人员时应特别慎重。
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其中工程总承包特级10类施工总承包12类施工专业承包60类、施工劳务分包13类。CNAS-SC15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专业范围分为5个中类和17个小类(其中几个小类还有更细的划分)。两者分类的差异可以理解为,前者涉及的是不同施工企业的全面管理需求,而后者仅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价需求。
不同行业或专业的建筑施工活动和产品存在差别,也有相同或相似之处。CNAS-SC15分类的各个技术领域存在包含或交叉关系,专业地分析工作经历中的专业工作内容至关重要。
(1)可以“以面带点",如某人的工作涉及某小类的所有专业领域,其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可以视作同时满足其他某些(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性质的)小类或中类的经历要求,如主要大中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职能部门人员、施工组织设计人员、项目经理等。
(2)不能“以点带面”,如某人在大型承包企业或项目部工作作,但实际工作仅是其中很小的一个专业类别,则不能认定其满足总承包涉及的全部小类专业的经历要求,比如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部的设备电器安装工程师等。类似情况还包括那些仅只有专业范围较小的专业承包或专业劳务分包经历的人员,比如装修项目的技术或质量管理人员等。
满足CNAS-SC15要求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并非仅在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建筑施工领域的监理、设计或咨询,政府行业管理、协会,科学和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监管,产品和质量检测等单位部门的质量管理和工程技术工作,均或多或少涉及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事务。
CNAS-SC15对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和认证决定人员根据其所学和所干的专业相关性,分别提出了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要求。所谓“相关性”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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