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企业“爆雷”;租金肆意上涨; 编造假房源吸引客户; 租房不成反背上金融贷款 ...... 近年来,住房租赁市场频现乱象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省网信办和 省银保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 明确了住房租赁交易、房源信息发布、 租金监管等相关管理措施 以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住房租赁”的房产中介等不能从事住房租赁业务;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前,须向所在城市住建(房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并由后者向社会公开。发布租房信息的平台,须核验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并向住建(房管)部门推送包括产权、抵押、查封等在内的房源信息。
加快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通过系统联网实现线上住房租赁合同实时网签备案。线下签订租赁合同的,须在7日内在住建(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双方须使用《湖北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租金、押金纳入专门设立的监管账户,由银行与住建(房管)部门联合监管。严禁住房租赁企业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将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或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
加快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对租金上涨过快的城市和地区,采取必要措施。对发布虚假房源、不按规定提交开业报告、不配合房源核验的,将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
小锦鲤租房的时候
也遇到过许多烦心事
原因还是对有些规则不够了解
才容易被钻空子
快来和我一起看看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十问十答吧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另外,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Z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应当按照前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
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可以,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将依法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未续订但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属境外人员的,应当在入住房屋后24小时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住宿登记。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
前款所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因维修房屋不善,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房屋租赁合同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