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难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税收管理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经营地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对跨区提供建筑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在当地没有税收资格,一日其不办理报验登记当地税务机关很难对其有效管理。鉴此,很有必要对跨区经营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赋予双重税收主体资格,一个是注册地税收资格,另一个是经营地的税收资格。明确了经营地的税收资格,就明确了纳税人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依法在当地纳税、接受税务检查等税收义务。这样就便于经营地税务机关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有效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二是突出经营地主动预缴税款责任。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资质一般较高,大多注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按现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经营地没有预缴税款,回注册地补缴。这样就将本是贫穷地方应得的税收利益转移到注册地,使富的地方更富,穷的地方更穷,更加不利益于国家平衡发展.还有助于纳税人偷税。鉴此,应该将这一条修改为纳税人在经营地不预缴税款的.被查实后作偷税处理.且回注册地不得抵缴,以此增强其在经营地自觉缴纳税款的主动性。
三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目前对跨区经营提供建筑劳务业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多,且散见于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不便于操作,造成了目前的管理难。如果能制定一部专门规定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就能迎刃而解破难题。如规定纳税人到经营地主动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日常检查、提供经营资料、工程完工主动税款清算等义务,同时纳税人也享有税法知情权、接受纳税服务、检举投诉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等权利。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享有税收管理权、检查权处罚权等利权,同时负有接受监督等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助于按规矩办事,使征纳关系走上正轨。
四是强化协同配合。造成目前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跨区提供建筑劳务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畅通,使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处于单打独斗境地。首先,畅通内部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充分拓展金税三期系统的强大管理能力,在注册地、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在办税前台与后台之间开通信息高速公路,实现信息瞬时通达.及时共享.便于有效开展管理。其次,拓宽外部信息,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当地涉税信息平台的功能,及时有效获取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发包部门等部门的工程量、结算款等信息,为征管工作作好准备。再次,增强保全能力,在税款征收遇到难题时,可请求工程付款单位履行预扣税款义务,以保证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在经营地税收利益的实现。最后.提高税收保障能力,当税务机关无法行使补罚或出现抗税等情形时,可提请法院、公安部门介入,提高税法执行的威慑力,以促进税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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