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江苏南通,一老人将两枚鸡蛋放入口袋,未结账便想离开,被超市员工看到,双方起了争执。在这个过程中,老人突然倒地猝死,老人家属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人民法院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求。这一事件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众多网友的热议。
类似的事件,2020年的12月在浙江绍兴也发生了一起。绍兴68岁的杨老太,一天在菜市场买菜时,被水产摊摊主拽住,认为她前一天偷走一只甲鱼,双方发生争执。然后杨老太当场晕倒最终不治身亡,事后,杨老太的家属起诉摊主夫妇及市场管理方,索赔200余万。法院是如何审理?杨老太真的有偷甲鱼吗?她的死亡跟摊主和市场有关系吗?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桩因为一条甲鱼引发的命案。2020年12月1日早上,杨老太去了她经常去的越城区东浦综合市场,她在一个水产摊面前买了一条黑鱼。第二天早上杨老太照常去市场买菜,却被昨天她买鱼的那个水产摊的摊主一把拉住,杨老太还以为是要给她推销东西,没想到摊主却说“你昨天偷走了我一只甲鱼,如果不是你偷得,一千只一万只随便你拿。”
杨老太非常地委屈,并跟鱼贩子摊主争执起来。摊主称自己很确定看了监控,有人偷了自己的鱼,双方争执不下,并选择报警,警方来到现场以后,查看了监控。水产摊确实有甲鱼被偷了,难道真的是杨老太偷的?但是经过警方的仔细调查,偷鱼的不是杨老太,这时杨老太情绪非常激动,要求摊主给她道歉,还问摊主刚刚的话能兑现吗?
摊主知道自己冤枉了人,心里很理亏,但要她兑现刚说的话,那不是亏大发,她死活都不愿意。警方看两人争执不下,出来进行调解,让摊主赔偿200元并向杨老太道歉。但杨老太觉得自己这么被人冤枉,脸面尽失。摊主就只给两百块钱,然后说声对不起,这么随意了事那绝对不行,她要求摊主必须人多的地方,当着所有人的面向她低头认错。
摊主要是忍一时并可以风平浪静,也许就不会有后面那些事情。可她没有选择这么做,也许是觉得自己一个做生意的人,如果这么做以后生意会很难做,或是性格本就刚硬,反正她不愿意当众给杨老太道歉。就在警方在调解时,突然怒火攻心的杨老太却闷声倒在地上,随后被送往医院,可8天后,杨老太就撒手人寰,离开人世。
这让杨老太的家属悲痛万分,怎么都接受不了杨老太突然离世的消息。随后杨老太的家属一纸诉状将摊主和东浦综合市场管理方绍兴市市场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名誉损失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一共200多万。那摊主和市场管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这些赔偿责任?
首先是摊主方面,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她的行为跟杨老太的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摊主的主观意识上并不希望杨老太死亡,但她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当杨老太要求当众认错时她拒绝,这一行为又激发杨老太的心理,导致她的情绪变得激动,所以她的行为是诱发杨老太晕倒在地的原因,与杨老太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她必须为杨老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摊主冤枉杨老太,以及与杨老太言语上争执的行为,本身不会直接造成杨老太死亡后果。而且摊主凭借前一日监控视频印象意图找出偷窃者,系其作为普通经营者的一种自力救济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但摊主未采取合理的沟通方式,应对杨老太死亡承担部分侵权责任,一审判定摊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4万余元。
市场管理公司方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方面确实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杨老太与摊主发生争执后,管理方已经介入劝说,并且陪同警方一起查看监控,还原事情真相因此,法院认定他们是尽到管理义务,不用承担责任。
一审过后杨老太的家属不太能接受这个审判的结果,杨老太家属表示,自己家境殷实,这么做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给杨老太夺回一个公道,以及给家里人一些安慰,于是之后他们再次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庭审已经结束,但是法院未当庭宣判,也不知道审理结果如何。
因为一个这么小的误会,便酿造了一场这么大的悲剧。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有的时候人还是多宽容一些,如果当初他们都愿意各退一步,结果可能就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