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共计在银行存款1200多万,但是全部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然而在法院先期起诉的500万一审中,法院却要求我们承担80%的责任,银行只承担20%责任。”11月6日,山西市民王先生向红星资本局讲述了母亲丁女士的遭遇。
王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那么,在丁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的钱是怎么被转走的?银行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1243万存款不翼而飞
竟是银行员工监守自盗
丁女士和丈夫曾做过生意,有了一些积蓄。2017年,清徐农商行信贷员王某某,也是丁女士的外侄女婿,两次找到丁女士,说单位有400万理财任务,让她帮忙。随后,丁女士分两次在该银行存入400万和100万用于理财。
2019年3月7日,王某某再次找到丁女士,希望继续存款帮助其完成任务。随后,丁女士将理财产品及利息所得543万存入清徐农商行。另外,还存入200万的活期,同之前的543万(共计743万)一起转为定期,帮助王某某完成任务。
办理完后,丁女士接到银行回单,以及山西农信微银行公众号的一条交易提醒,信息内容显示办理的业务为“存款开户”,交易类型为“存款开户”以及交易净额等信息。
2019年4月3日和4日上午,丁女士又分别在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清徐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了一笔300万的定期存款和一笔200万的定期存款。至此,丁女士共计在清徐农商行存入1243万元。
不过,在办理完毕后,王某某以“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为由,让丁女士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礼品。
可是,过了10多天,丁女士也没有拿到礼品、存单和身份证。“我们当时催问了几次,后来只给了我们身份证。”王先生称,随后,他们感觉到不妥,立即到银行去查询,才发现所有存款都没有了。
那么,丁女士的钱到底去了哪里?
丁女士及家人在银行查询发现,王某某在2019年4月4日上午和下午,分别持丁女士的存单、身份证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前往银行柜台对上述300万和200万的存单办理转账手续,并将王女士的存款分别转到其父亲王某2的账户里。
但王某某既不说明存款去向,也对丁女士避而不见。无奈之下,丁女士报警。
令丁女士和家人意外的是,警方侦查发现,丁女士2019年3月7日所存的743万元也根本不在她的个人账户上,而是同样被王某某转走。
钱是怎么被转走的?
据了解,大额存单在非本人支取时,银行工作人员要通过电话与存款人进行核实。那么,在丁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的钱是怎么被转走的呢?
在法庭的审判中,王某某称,2019年4月3日,他向另外一人借了300万,为了补窟窿,于是在给丁女士办理定期存单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丁女士的钱悄悄支取后用于个人还债。“我拿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均是以帮助丁女士取礼品为由,骗取了丁女士的定期存单。”
据了解,在2019年4月,丁女士分两次存入500万后,王某某立即办理了支取业务。调查显示,王某某办理支取业务时,在存款人栏填写了丁女士及其电话,但银行未电话或短信通知存款人丁女士。王某某对存单进行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王某2的个人账户。
王某某办理支取业务的凭证
值得一提的是,丁女士的涉案存单并没有设置密码,王某某持丁女士的存单、身份证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取款时,没有丁女士授权王某某取款的书面手续。
对于另外743万元的存款为何不在丁女士的账户上,王先生透露,银行方面向他们表示,这笔钱在王某某的操作下,根本没存入丁女士的账户,而是被他转走了,丁女士所收到的银行回单是王某某出具的假回单,“给丁女士造成了存入银行的假象”。
银行还以“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当时的监控视频。对此,丁女士于2019年12月投诉到山西省银监局。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回复称,“经询,业务经办网点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未曾出具虚假回单。”同时建议“协商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王先生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如果清徐农商行没有出具假回单,那给我手里的这个回单从哪来的?当时真实的业务回单哪去了?”另外,王先生质疑称,“回单是假的,那么微信公号通知的交易提醒也是假的吗?谁发的这个提醒,明明是转账,都能写成存款。”
红星资本局也尝试拨打了案件所涉及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清徐农商行清源支行的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法院判决储户承担8成责任
涉案银行员工被判无期徒刑
在先期的500万的民事判决中,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认为,丁女士应负存款损失的主要责任,银行负次要责任。
法院指出,丁女士将存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虽丁女士及王某某均认可是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储户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法院指出,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女士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王某2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故银行在本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对丁女士存款被王某某支取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先期500万的存款纠纷,法院Z终判决,农商行支付丁女士损失共计100万,其余400万由丁女士自己承担。
不过,丁女士及家人不服上述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我们和银行是存储合同关系。为何银行员工代办,银行却在不与我们核实的情况下,将资金授权转走?不合理也不合法,也存在明显的监管不到位的过错。“王先生表示,他希望银行继续履行合同,将钱如数返还。
王先生称,目前二审还没确定开庭时间。其余的743万,他们也将通过法律程序“要回”。
此外,王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王某某的犯罪所得,发还受害人。
律师说法不一
对于上述案件,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向红星资本局分析称,“该案件Z大的责任还是在储户个人”。
游云庭认为,案件中,王某某有双重身份,既是亲属又是银行工作人员,而且此前也频繁发生过交易,这个和完全不认识的银行工作人员是有区别的。
而对于法院的判决,游云庭称,法院之所以认为银行要承担20%的责任,还是其柜面对于未设密码的大额存单转账没有进行验证。“对于这个责任的承担,我认为比例上可以探讨,但一半以上的责任由储户承担是合理的。”游云庭预计,二审即便改判,储户个人承担损失的比例也会不低于50%。
不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却认为,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其分析称:
第一、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保管客户存单、卡、折等重要物品,银行未尽到其工作人员王某某应尽的管理义务,导致王某某违规保管客户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证。
第二、丁女士在存取汇款人处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王某某代丁女士取款时在存取汇款人处填写的联系电话明显不一致。对此,办理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未电话联系或短信通知丁女士。
第三、在办理代取款业务时,王某某连Z起码的书面委托授权书都未提供的情况下,办理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存款汇出。
第四、存期为一年的存款,办理和取走的时间很突兀,基于常识,办理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竟未警觉,在未对客户丁女士本人核实的情况下,仓促汇出。
赵良善认为,丁女士擅自将存单、身份证交付给王某某,是基于客户丁女士对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某的信任,丁女士亦存在过错,但是相对于银行,其过错程度较小。
对此,赵良善表示,基于以上分析,银行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决银行负20%的责任不妥,法院应判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