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完后,很多人都在为自己的新的一年发展做规划。最近就很多朋友咨询资格证报考的事情,今天我跟大家介绍一个:劳动关系协调员。
现在随着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的制度日益完善,人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劳务问题,所以应运而生有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个职位。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发布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中,将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认证予以移除。
申报条件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③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I年(含)以上。
(5)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 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工作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职业概况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职业前景
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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