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经商标局审核后可能会出现商标驳回的情况,商标注册人若对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进行补正。
一般来说,这些情形下异议申请需要补正:
(1)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商标注册号、被异议商标名称、被异议商标类别等填写有误;
(3)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但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未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代理人未签字;
(6)通过邮政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但快递企业收寄日不明确;
(7)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但缺少代理委托书或代理委托书填写有误、不完整;
(8)未提供异议申请副本或正、副本不一致(涉商业秘密并已声明的除外);
(10)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身份证明翻译有误;
(11)外国异议人身份证明翻译有误;
(12)其他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需要补正的情形。
1.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