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绿城华中公司”上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名为《情理之中,意料之外,凤起速度震撼江城》的房地产广告文章使用了“东湖高新区目前唯一省级示范中、小学”的广告描述,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名为《TA们为什么选择了凤起乐鸣》的房地产广告文章使用了“为孩子读书而选择凤起乐鸣的家人超过了50%,幼儿园、小学是小业主集中的就学阶段。从幼儿园开始,上学的路程就控制在5分钟内”的广告描述用于介绍绿城凤起乐鸣楼盘。上述广告宣传中的“东湖高新区目前唯一省级示范中、小学”为光谷第三十六小学和光谷第十二初级中学,两所学校尚未建设完成,不属于“省级示范中、小学”。上述广告中的“为孩子读书而选择凤起乐鸣的家人超过了50%,幼儿园、小学是小业主集中的就学阶段”,当事人无相关数据来源,缺乏真实性。当事人现已下架删除相关广告。 上述微信公众号广告,广告费用为年度公众号认证费用,每年300元。其中2021年未进行认证,2019年—2022年合计广告费用为900元。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3300元。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两个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800元。
最近因为虚假广告被处罚的事情蛮多的,这条19年发的文章都被抓到了,有大神知道啥情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