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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投资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6年行贿达6113万余元,换来挪用银行及企业款项3.79亿余元经营自己的公司。昨日,李志勇和相关银行人员等8人一并在武汉中院受审。
2006年,李志勇认识汉口一家银行支行行长陈某,请求陈某贷款,许诺事成后给予高额回报。陈某委托下属刘某办理,随后李伪造存款凭证,并委托金融界朋友劝说一家公司在该行存款。
2007年4月4日,这家公司在该行存入一笔1000万元存款,在办理转款过程中,刘某按事先约定将假的1000万元存款凭证,从银行柜台窗口递给公司财务人员,而将真的存款凭证交给陈某。同月16日,这家公司再次存款1000万元,被刘某如法炮制替换。
李志勇取得2000万元的存款凭证后,即向该支行申请贷款。2007年4月29日,果然取得1800万元贷款。
检方指控,2003年至2009年,李志勇采取此种方式,私刻存款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共挪用银行及企业公款累计达2.99亿元,挪用银行及证券公司客户资金8044万余元,并将上述3.79亿款项用于经营活动及其他,同时骗取银行贷款7000万元。在此过程中,李志勇共向相关人员行贿达6113万余元。
检方认定李志勇涉嫌犯下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昨日庭审持续一天,李志勇等人基本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