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被派遣劳动人员单位要给办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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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人社厅得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节后求职高峰期,除了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农民工等也占据很大比例,今年有些新规要留意。

昨天,记者从省人社厅得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已经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比例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超用工总量的10%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的总和。

按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只能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保险 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

按照《规定》,被派遣劳动人员也应享受社保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本帖Z后由 揭秘 于 2014-8-15 12: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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