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的帖子转给大家 血栓当作胃肠病 误诊三天害终身
老顽童1119
2015-04-19 10:20
楼主 事情经过:
产妇王娟(我女儿),现年35岁,因属高龄孕妇,为了产前及生产安全,怀着对省级三甲医院的高度信任,特别选择湖北省人民医院为产前保健和生产的医院。
?2015年2月10日进入湖北省人民医院待产,2月12日剖宫后,产男婴一名。到2月14日白天,一切正常,遵医嘱开始下床活动。当天晚上8点左右,突然出现左下腹剧烈疼痛,伴出冷汗。当时急呼值班医生,未采取任何措施,只说观察,要我们自己买止痛栓,也没做相应检查。后持续剧烈疼痛,至15日凌晨4点多钟,才打了一针(后查是6542针)。早上,又开始出现左边剧烈腰痛。在我们三番五次催促下,下午才做了B超。B超结果明确提示:左肾动脉血流频谱异常,供血不足。王娟妈妈还特别问了这个结论是什么意思,医生未给予解释,也没采取任何措施,一直认为是胃肠问题。到16日,开始出现右边腰部剧烈疼痛,已经无尿了,我女儿出现腹胀、呼吸困难、不能平卧、全身虚脱浮肿。期间,一直没有进行尿量检测,产科主任也到过现场,查房问诊,也没有做出正确诊断。有医生还开玩笑说:先左边痛,现在右边痛,那我们不好办了。直到王娟病危,还在说这不是产科的原因,所以请消化科会诊,压根没朝产科并发症——血栓上想。
?当事医生一直认为是消化系统疾病,给予灌肠、插胃管减压。在插管过程中,病人发生呕吐,非常难受,疼痛丝毫没有减轻,坚决要求拔了。此时病人已经处于极度虚弱状态,但医生仍说一切检查结果正常,没能采取正确措施。16日下午,家属发现尿少,向医生反映。晚上病人状况极差,但找不到医生。
?到17日早上六点左右,医生来插了尿管,但病人已经明显浮肿,呼吸困难,但他们请来的仍然是胃肠外科会诊。
?10点左右,在我们家属要求下,肾病科和心内科专家到来,王娟已经病危,处于奄奄一息的状态。经检查:1、降主动脉、双肾动脉栓塞;2、肺动脉内多分支栓塞;以江洪教授、夏豪教授、曾彬博士、吴攀博士等组成的团队迅速抢救,在CCU病房住了15天,王娟的性命暂时挽回。
?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月,命虽然暂时保住了,但肾的损伤已经不可逆转,心血管系统的隐患难以排除,王娟的一生彻底毁了。可是她只有35岁啊,上有年老体衰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婴儿,今后的日子怎么办???
?
综前所述,我们认为,导致现在这种结果,正是湖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的误诊,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如下:
1、王娟产前检查一直都是在这个医院,没发现任何不正常的地方。血栓的发生,完全是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手术中任何不规范的操作都可以引发血栓,具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们不清楚,但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三天的误诊,是造成肾脏缺血坏死,形成无法挽回损伤的根本原因。时间就是生命,这是医生起码的常识。去年因湖南湘潭孕妇之死,全国对此闹的沸沸扬扬,后又有上海抢救成功的报道,作为妇产科医生本应对产后血栓有高度的警惕。王娟出现腹、腰剧烈疼痛,医生就应该想到这是阻塞性疼痛,15日B超已经明确提示左肾动脉血流频谱异常,供血不足,加上腹胀、胸闷、呼吸困难、尿少、浮肿等典型症状,正确地诊断本来应该不难。因为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误判,导致失去了Z佳救治时机,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任何有良知的医务工作者都不会否认这一事实,也不可能否认这一事实。
?3、虽然产后栓塞是极其凶险的疾病,但是并不是完全无法救治的。王娟不是爆发型栓塞,从发病过程可以看到,她是缓慢型栓塞,老天本来给予了足够的抢救时间,及时采取正确措施,肾不可能出现长时间缺血性坏死。即使在误诊三天后,经心内科抢救,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表明,溶栓效果很好,肾主动脉血栓(病危时的主要威胁之一)消失(小血管还不能排除),但是长时间缺血坏死的细胞无法再生。如果三天前,哪怕是早24小时采取正确措施,绝不会出现现在的恶果。这充分说明是妇产科误诊失去了宝贵的救治时机,致使多脏器特别肾脏受到不可逆转的损伤。
王娟的血栓本来是可救可治的,导致现在的恶果,完全是人为的责任事故。
?
有鉴于此,我们强烈要求医院:
?一、组织强有力的综合医疗团队,给予本院Z好的治疗条件,加强对王娟的后续治疗,尽量减少后遗症,保障生命安全。
?二、承担王娟抢救过程和后续治疗的所有医疗费用。
?三、在Z终伤害程度认定以前,我们保留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的权利。
?
本院医生给我们说过:患者今后可能依靠透析或者换肾生存,我们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和诸多并发症的威胁,生命随时面临着危险。如果没有后续的巨大经济压力和并发症危险,我们都没准备追究医院责任。
协商解决无果,以我们微弱的个体,面对省级三甲医院的强大团队,我们自觉人微言轻,只有吁请社会爱心人士和新闻媒体,请你们帮助传递我们弱小的求助声音,敦促医院负起应有的责任。
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请朋友们广为传播,请媒体伸出援手。
本文中有任何不实之词,我负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