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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一年,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隧道口轿车自燃致“天价隔音屏”烧毁一案一审宣判:车主吕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3.3301万元。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8日20时许,吕某驾驶牌号为AN6411的某品牌小轿车,沿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水果湖隧道南侧出口时,该车由于蓄电池故障引起燃烧,继而造成水果湖隧道出口处路段的隔音屏等辅助设施烧毁。事发当日,吕某拨打119报警电话后逃离现场,并于当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遭损毁交通设施价值93.3301万元。今年8月,检察机关以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武汉市桥梁维修处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吕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超赔偿经济损失。后法院依申请追加何某建为共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11月9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该车系陈某超于2003年10月购买并登记,车辆检验合格至2013年10月。2015年9月,因故障多、维修成本费用高,陈某超经人介绍将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建,车辆手续及牌照等仍保存陈某超处。2015年10月,何某建以1万元的价格,通过网络发布卖车信息的方式,将该车辆卖给吕某。之后,吕某在网上购买了鄂AU7893的车牌悬挂于该车辆上上路行驶。当年12月18日,吕某驾车行驶至水果湖隧道口发生自燃事故。法院审理认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武昌区人民法院今日作出一审判决: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损失共计93.330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超、何某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