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8年3月与该装修公司签定了室内装修合同,装修设计师为xx女士,项目经理为xx先生。
工程开工日期2008年3月,竣工日期2008年6月。竣工数日后发现室内经X×装饰公司承办的部分墙体乳胶漆有开裂现象,木制家具有裂口,室内闭路电视电话线网线无法使用。本人随即告知x×装饰公司项目经理杨先生,要求给予处理。项目经理杨先生未予理睬,并告知我们先把装修工程尾款交了再谈维修的事情。我们一再要求杨先生给予处理,并答应在处理完之后,便交齐尾款,可是一直没有得到其和其公司的处理。
在2009年1月5日清晨,由x×装饰公司安装的厨房内热水管爆裂,导致室内复合木制地板全部被水浸泡,室内、外墙体被水浸湿,并殃及楼下邻居天花板。
本人及家人于2009年1月6日,来到x×装饰公司武汉分公司总部与其协商解决办法,但被告知我们签的合同中有个其他约定款项,其内容为:“自竣工验收完成后,逾期一个月未交尾款,则视作甲方自动放弃保修权力”。并拒绝为我们修理房屋及赔偿相关损失。
本人认为这样的约定条款及其不合理,遂请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此事,并责请x×装饰公司承担其应有责任,修复破损的水管,并赔偿本人和楼下邻居房屋内所有因水管漏水而带来的物质和经济损失。
本帖Z后由 ming03 于 2009-8-1 12:2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