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收取原告预付的服务费后,理应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根据被告向原告发放的会员卡的记载,双方对于履行地点是有明确约定的,即东亭店。现被告该门店已经停业撤离,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故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至于合同的解除之日,由于原告并未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