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内容节选
第二章 建立及归集
区住房建设委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沿用现有房屋维修资金账户。
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资金主要通过在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按每平米25元标准增加土地收益筹集。同时在财政预算中增列房屋养老金专项资金预算,用于试点期间房屋养老金不足部分的兜底。
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交存参照现行维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
引导无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业主补建个人账户,可以按照不配备电梯房屋40元/建筑平方米、配备电梯房屋6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补交个人账户资金。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业主需要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账户的补建及续交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
(一)房龄25年(含)以上且符合我区房屋体检管理规定需要开展房屋定期体检的;
(二)房龄25年(含)以上且符合我区房屋保险管理规定需要购买房屋安全综合保险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房屋严重损失、影响公共安全,但保险理赔额不足的;
(四)必要的办公支出,包含房屋养老金相关工作办公人员日常支出、聘请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管理系统运营维护费用等。
(对以上(一)、(二)的管理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委另行制定,(三)、(四)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体检、保险机构选择】
由区住房建设委统一采取公开方式选择体检机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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