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交流

对新婚姻法漏洞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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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Z后由 露珠 于 2011-8-16 23:11 编辑

建议ZF,为了推进文明的进程,契约社会的建设,在出台这个法律的同时应该拿出专项资金办一件事:

我觉得新法的出台应该有个补充办法,就是开放公证处,给已婚夫妻免费补公证。让夫妻双方协商好之后,直接去公证处补办房产所有权的公证。认定已婚但是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有一半(或协商好的份额)的所有权,房产要出售须经双方签字同意。

否则新婚姻法对于大部分已婚女性就是恶法。而且应该是昭告天下,敦促大家去公证。这样,有信心白头到老的夫妻有了一个机会互表承诺,以后更甜蜜。有私心有外心的人也可以显个形。有这个规定才会真正解决潜在的社会动荡问题。

法律的修订应该是对旧法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为什么一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换来的不是公众的欢欣和祥和,而是大部分女性(我不吝称之为弱势群体)的惶惶不可终日???是因为这个世界上大部分女人都是恶的吗?如果不是,那么这新法难道不是恶法??!!

同意的人士来签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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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珠 大学三年级

必须的。

露珠 大学三年级
极品婚礼.发表于 2011-8-16 14:47 http://www.deyi.com/thread-3409700-1-1.html亲,点开看看吧 我们有很优惠的活动等着你哦

亲,我已婚7年了,目前没有再婚打算。谢谢亲。

露珠 大学三年级

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女人不应该要求加。

婚前首付,婚后还贷的为什么不可以加?有些男人会说:“加个什么名字,公个什么证哦~好好的就想到离婚,天天就算计。……”

我想说,加个名字有多麻烦?贵?是的。那公个证要多少钱呢?我来告诉你:400.有多贵?

为什么就是不愿意加,真的是因为麻烦?(当年要结婚的时候,特地回老家开证明,来回办酒的时候怎么不觉得麻烦呢?)还是因为既得利益的一方的自私呢?

有人说,不离婚就没这个问题了。是的,那么,你既然有信心不离婚,那么公证一下,于男人又有什么损失?是女人多心多算计不对了,还是因为既得利益的一方有私心呢?

露珠 大学三年级

有人说,新法无非是打击了丈母娘。这样说的人,肯定当年是受了丈母娘的气,来这里发泄来了。

其实打击的并不是丈母娘,女方家长也不是傻的,上有政策,下又对策。新法出台后结婚的人只要事先有应对方案,根本不受影响。打击的其实是那些已婚的女人,尤其是上有老,下又小,已经青春不再的已婚女性。

露珠 大学三年级

而这个群体是现在中国的大部分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深深的触动了这一群大约25-60岁女性的利益。法律应该是促进社会的稳定,这个法律却动了她们的奶酪,加速了社会的不稳定。还不是恶法?

露珠 大学三年级
qihanjing发表于 2011-8-16 16:52 难道能分到房子就有保障?如果这个人爱你,不会和你分也会加上你的名字。如果本来就是过过日子,他之前买的 ...

“如果这个人爱你,不会和你分也会加上你的名字。”

对,新法是一个拷问男人良心重量的法。让我们来看看有多少人会加吧~

露珠 大学三年级

我觉得妻子不要求,男人可以不加。主动加的是杰出的好男人。其实也没损失,无非是按旧法办而已。

如果妻子要求了,男人不同意,以忙,麻烦,贵,或者其他“你多心,爱算计”等理由拒绝的,都是站不住脚的。

露珠 大学三年级
qihanjing发表于 2011-8-16 16:52 难道能分到房子就有保障?如果这个人爱你,不会和你分也会加上你的名字。如果本来就是过过日子,他之前买的 ...

“如果女方自己有房子就没有这个问题。”

这个不对,如果是女方婚前买的房,男人没有理由要求加。如果是共同还贷,同理,男人有权要求加。

严重质疑你是那位极品“ yoyo的狗”童鞋。如果不是,请无视。

露珠 大学三年级
nisson发表于 2011-8-16 18:28 回复 秋雨孤灯 的帖子婚后买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写不写你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

你还没有搞清楚婚姻法的规定。

婚后还贷部分法律承认为共同财产,但是房子只属于 产权登记人,由它向另一方合理赔偿。但是律师说,这个合理赔偿是很难认定的。存在很大的漏洞。

露珠 大学三年级
秋雨孤灯发表于 2011-8-16 18:16 是滴。偶们都是善良滴人,偶也相信,如果真有一天,要和老公走到分开滴那一步,我们也会相互为对方考虑 ...

我们谈的是法律,大家不必对号入座。我们不能因为自己过得还比较幸福,就容许这种存在很大漏洞的社会法规存在。

楼主和一部分女性一样,都是比较幸福的女人。但是其他的姐妹们呢?她们或者是我们的师长,我们的亲友,哪怕是一个陌生的女人,难道我们就能够忍心看到她受到伤害,利益受到侵占而不动恻隐之心?

人情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善良的人都会凭良心办事。但是一个社会的和谐运转不能只靠道德和良心啊~所以,我们在这里,只是谈法律。谈如何让这个法律使这个社会中人民更加幸福。

露珠 大学三年级

本帖Z后由 露珠 于 2011-8-16 22:23 编辑

nisson 发表于 2011-8-16 22:18 回复 露珠 的帖子你才是没看明白这个帖子的内容

对啊,我说的就是这个事啊,婚前一个人付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款的情况

这个帖子不讨论所有情况,只讨论这一种。

露珠 大学三年级
nisson发表于 2011-8-16 22:30 回复 露珠 的帖子我是专门回答贴主所提出的具体问题。没涉及你说的那个问题。我也不是不知道你说的那个 ...

既然你知道,那“这里担心着急的都是冇出钱,又想趁结婚大搞一笔的”何来这一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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