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Z后由 春风汽车陪练 于 2011-12-24 00:19 编辑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虽然是见怪不怪了,不过站在我的角度,还是替那个司机感到悲哀。
这不是赔钱就了事的啊!钱吃亏还好,这下还可能要坐牢了。照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3日02:37 现代快报 微博
孔女士骑着电动车,闯红灯直行,左转绿灯亮后,欧女士开车左拐,和电动车相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这个所谓的“无责赔付”条款,从审议之初到实行至今,争议就没断过。
如今,南京就出现了一个典型案例:市民欧女士轿车按照信号灯通行,撞上了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欧女士被认定承担主责。欧女士一方认为,当初交警处理事故时,想让电动车车主多拿点赔偿,因此才认定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可由于电动车车主持续昏迷,欧女士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典型案例
10月25日下午5点55分,南京市民欧女士驾驶私家车,沿汉中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准备左转弯。看到左转弯信号灯变成了绿色,欧女士放下手刹,起步缓缓地转弯,准备驶入南北向的直行车道。
就在此时,车外突然传来“咔嚓”一声响,紧接着又传来“嘭”的一声。欧女士脸色大变,她感觉撞到人了,于是赶紧停车,推开车门下车查看。
果然,一名年约50岁的女子躺在地上,脸色煞白,旁边一辆电动自行车倒在地上。欧女士心里一阵发紧,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被撞女子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交警四大队民警接警至现场,经过事故勘察、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寻找目击者调查,Z终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欧女士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观察严重疏忽,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伤者孔女士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还有车主不服上诉的经过,以及各种砖家现身说法,蛮长,就不转了。
原贴地址:http://www.deyi.com/thread-3679453-1-1.html
还有,那个投票的内容有一项写错了字,我打个回车马上就发贴了,然后不能修改投票的内容,郁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