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2007年11月19日 建住房258号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ZF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ZF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ZF确定,ZF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ZF所定的标准向ZF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七、2009年11月27日 武汉市ZF第203号令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第四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ZF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ZF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人民ZF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第四十四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ZF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2010年4月22日 建保59号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ZF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ZF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ZF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ZF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据一些房产中介的消息,在2005年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上市的经济适用房仍然可以交易,之后的房子停止交易,等待新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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