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劳动局咨询了下律师,问起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结果回答说:赔偿金是建立在经济补偿金之上的,赔偿金是2倍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了经济补偿金这个标准,当然也就没有赔偿金了。言下之意是要么有经济补偿金,要么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没有单独出现赔偿金的情形。
然而,我回来后查阅了相关资料 正确的回答是这样的: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的,则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且《条例》)第2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还说起每个地方的ZF规章不一样,所以劳动仲裁的结果不一样。但是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是高于ZF规章的。 所以,律师小姐,你错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