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合同是霸王条款,什么办?
我的朋友近期看中了一套房子,交定金后,发现购房合同中的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发商,既不选1,也不选2,直接加了第3条
3.因出卖人的原因,买房人不能在出卖商品房一年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
按照这样的合同: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房地产证的,就不能退房,按100万的房子算下来,若办不了房产证,一年后开发商每月赔偿1500元。这样合法吗?这样的合同能签吗?
开发商说他们的合同是不能改的,他们起草后,一个字都不能改,买房人只能接受。请问大家买房时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第二十条
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日 ___ 内, 按原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还需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
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 日内, 按原房价款的 10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下降,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原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
因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房地产证的,要退房的话,在房价没有变动的情况下,若100万的房子,还要付开发商10万元。怎么感觉是上了贼船了!
若合同协商不成的话,定金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