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看中一个房子,是转租的那种,现在的租客(简称A吧)要出国了,所以要把她的房间转出去。当时她本人在外地,所以看房的时候是她室友接待的,看房后都比较满意,决定租下来。
麻烦的是因为A在外地嘛,没办法马上腾出房子,所以我只是把我的家当打包放过去了,但是人一直没去住。
后来通过电话和A协商,说好年前我都不去住了,年后2月9号再搬进去。而A是1月29号搬出来。1月5号-1月29号我都是借住在同事家的客厅,也挺惨的,离家远也没空调,洗漱什么的都不方便,也就是混混日子等过年吧。。。。。。。
现在谈到2月的房租,那到底2月1号-9号的房租我应该承担吗?
我的想法是我肯定不能全部承担,但是如果部分承担的话我应该承担多少呢?毕竟太多了我觉得很冤(1天70元),完全不承担的话毕竟我东西也在那里放了大半个月。。。。
请意粉支招~~~~
本帖Z后由 rachelruo 于 2015-2-18 11:40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