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在某公司工作了2年,今年10月份合同到期,11月头的一天早上突然跟我说公司效益不好决定不续约了!要我当头办好手续立刻离职,然后我就清东西离开,在我清东西的时候拿来一个离职申请要我签字,当时也没多看我就签字然后走了!
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以下为百度出来的(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绝续签(即强制赶人)。但要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在08年1月1日后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现在公司一口咬定离职证明写的很清楚我是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且有我的签字!不愿意赔偿给我!
想问问各位大神!这种情况我就真的拿不到赔偿了吗?因为正常情况我们都是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明摆着公司明明是不跟我续约了现在却要拿那份离职证明来坑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