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说来很复杂,本人2009年通过国考,考上公务员,单位本部在武汉,我被分到宜昌工作,一待就是6年半,期间有比我晚入职的同志,因为家里有关系,没待满实习期就调回武汉了,在2013年底单位发文,在外地工作满五年的武汉籍同志因父母生病、或夫妻分居的、又或要照顾哺乳期婴儿的,可申请调回武汉。至此我看到了回武汉的希望,可是到了2014年,单位居然没有在出台相关政策,只能安慰自己说再等等,2015年5月,因工作需要,被借到本部上班,随后单位在年底发布文件,内容与2013年相似,于是我被调回武汉,由于父亲年龄较大,向组织申请到武汉的分局去,刚好由于岗位需要就把我留在了本部,于是2015年Z后一天调令下达了,试用期居然是两年(闻所未闻),组织部门也从来没有找我谈过话,2016年1月我怀孕了,早期因为身体不好住院保胎,无奈向单位请假,3月假期未满我就上班了,连续三周每周豆见红,加之我又是双胞胎,实在支撑不了,又住院保胎,这次医生要求绝对静养,假期2个月,我也很懊恼,可是没有办法呀,至此单位领导要求我先去武汉分支的单位工作,将我踢出本部,我不知道此举是为何!我是故意请假吗?这不是特殊情况吗?劳动法不是也要保障孕妇权益吗?单位领导是不是该给个说法我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