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购物小票
这是我买的商品的包装
这是我把促销海报和我买的商品放在一起对照
当时管理人员理直气壮的说我拿的商品调谐码不是促销的调谐码。我以为可能这两种商品不一样,自己疏忽拿错了,就把两种商品反反复复比较了一下,从包装的颜色外观,口味及质量都一模一样,怎么就说拿错了呢。刚好这个柜台的负责人过来,他解释说可能是其他顾客从别的柜台拿的后来不想买了,就随手丢在促销柜台了。我当时就多了个心眼,说那我找找看还能不能找到第二个,结果发现一半都是他们所谓不促销的商品。
举报有惊喜
所以我都是买了东西直接清点数量和查看价格是否正确的
刚开始专柜负责人说给你退货吧。刚好我圣诞节期间本来想灌香肠的,当时卖肉的店员说那天肉和加工费都打7.5折,我就买了很多肉要做香肠,在排队等作香肠的时候无聊就看结算小品,结果发现加工费没有打折,后来就到服务台退货,服务台的人员说所有生鲜商品不能退货,还理理直气壮的让我看墙上告示,我当是就把告示拍下来了,并且发现若收了高价,可以要求5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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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天买了好多东西,拍了很长的队,发现价格多算了很偶然,因为在双十二的时候送了两张券,本来算好的拿的商品,结算时比我原来预算的多,才想起核对购物小票的。
我记起有5倍差价赔偿,就说应该5倍赔给我,后来也同意了,在办赔偿的时候搞了很长时间我很生气就说我不退了。
1月4日我打12315,说价格举报要打12358,12358说家乐福属于东湖发改局,把案子转到他们那,要60天才能答复,并给了我一个电话,但无论怎么打都是传真的声音,无法接通,我年前打了3次12358询问进度都是这个答复,过年后我又反复拨打12358询问进展,接线员仍然说案子太多,要60天内给我答复受不受理。我非常生气,我问60天是60个工作日还是60个自然日,那60天是不是还有可能答复我不受理。接线员说已经记录并转给东湖发展局了,我很生气的要求到底我的举报受不受理都要给我回复,结果第二天就有发改局的工作人员跟我联系
坐等
联系了几次,感觉发改局的人还是比较复杂的,满心期盼的等待后续结果,结果在28日给我的回复是他们调查的结果是不属于价格欺诈,理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1382号
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在接触的过程中感觉发改局的还是比较积极的,我满心欢喜的等待处理结果,结果28日给我的大幅是不属于价格欺诈,理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1382号
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在接触的过程中感觉发改局的同志还是比较积极的,我满心欢喜的等待结果,结果28日等到的调查结果是不属于价格欺诈,给出的理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1382号
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在接触的过程中感觉发改局的同志还是比较积极的,我满心欢喜的等待结果,结果28日等到的调查结果是不属于价格欺诈.
理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1382号
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Z新动态,物价部门给我回话了。叫我看这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改价监1382号
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
(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
(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这样的话,这一条就只是说说而已?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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