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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多久转手不被界定为炒房?
ABC玩不下去了,法院不支持。
c0026发表于 2017-4-9 18:04 ABC玩不下去了,法院不支持。
还有XYZ单
证明买方是中介,这个证据不好举。
有了这个判例,得意上之前那个abc受害者应该可以得到启发,至少有点筹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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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是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这个判例只能参考,对武汉来说,没有什么意义。除非Z高院作为典型案例放到Z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否则各地的观点不可能统一。
情形,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有规定无效的情况。
中介没有得到双方的认可算欺诈。
按合同走,中介买房东的房子要缴税的,卖给下家也要缴税。真要成交,只交一次税,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很多人吧买卖合同价格故意搞低偷税,实际上认真起来,也是无效合同。房价上涨太多,房主可以反悔.
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renbu发表于 2017-4-9 22:08 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 ...
写的对啊
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交易,鼓励交易,所以除了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外,不能随意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要认定炒房行为,一定要卖方举出充足证据证明,不能只要是委托公证就一律认定是炒房。因为没看见天津的判决书全文,不好评论,判决是否是终审判决,生效没也不清楚。且中国属大陆法系,不是判例法的英美法系,这个判决Z多可以参考,对其他地区法院没有指导意义,除非Z高院列入指导性案例,才能作为判决指导。
顶
支持,现在的中介把卖房市场弄得太混乱了
有点不明白中介在当中是如何炒房的?
支持中央决策
我告诉你是怎么炒的。就是中介找个人当买家,和卖家一起到公证处做一个委托公证,公证的内容就是不过户,直接委托买家在一定时间内作卖家的代理人,卖家委托买家过户,将来过户时不用卖家到场了。公证后,中介再找下家,找到后,直接从原卖家手里过户到新买家,这样就省了一次过户税费。而且中介一般付全款,所以会想法压低价格,低价收高价卖出,赚个差价。
本帖Z后由 非洲沙漠之狐 于 2017-4-10 22:4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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