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是对的 你说122 武汉是个别路口吗 武汉的路口 没有红绿灯的 人行道多了去了 既然有斑马线 就应该设立行人红绿灯 红灯撞人免责 122调协警 那的多少人力物力 财政开支哪里来? 还不是老百姓出 现在出的礼让行人应该是道路 规定确定的情况下进行 现在无非是道路 交管部门 把自己的责任强加给了车主 一不得罪老百姓 二自己又创收 何乐而不为 毕竟车主是小众群体 泛不起浪 要礼让行人简单啊 只要是个斑马线就设立行人红绿灯 红灯撞到了 免责 没钱做红绿灯就公开收支啊 如果只单纯的处罚一方完全就是助长乱闯马路的风气 挑起社会矛盾 看看现在的外卖吧 乱串 也不能怪外卖 很多都没非机动车道 你知道为什么很多两车道的没有非机动车道 搞那么大的花坛吗 因为绿植贵啊 油水多啊 以后搞非机动车道 又能搞一把 修好建 建好了再推了从新建 那三环上面 修的好好的 隔离带 推了从新搞的多了去了 哪有那简单啊
车主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光履行义务 不享受权利 这不符合法治理念吧 我当行人的时候 斑马线红灯绝对停下来 从不闯红灯
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所有交通参与主体都应该受交规约束,这样交通才能有序高效的运转。
很多人都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对所有参与者都要约束。不错,这话没毛病。但开车的要明白,在人行道上,机动车是借道通行!那就是说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就没有权利!行人闯红灯该不该让?万一行人是色盲呢?万一和我们一样偶尔是低头族呢?已经说了,在人行道内,行人违法是用生命为代价,机动车毕竟不会伤及自身身体,这本身的违法成本就已经不对等了。看在生命的份上和自损的份上,怎么做就很清楚了。
大家也只是讨论而已,我也相信大家无论理解与否只能默默的选择服从。与其满腹怨气也于事无补,何不自我排解,自己给自己多一点博爱的光环。
本帖Z后由 不晓得撒 于 2017-10-30 13:56 编辑
礼让行人,同意。
但行人太多的路口,是否能装个红绿灯? 让行人一起过?要不然,川流不息的,车子走不了了
不晓得撒发表于 2017-10-30 13:53 很多人都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对所有参与者都要约束。不错,这话没毛病。但开车的要明白,在人行道上,机动车是借道通行!那就是说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就没有权利!行人闯红灯该不该让?万一行人是色盲呢?万一和我们一样 ...
我想说,逻辑比较偏。人行道固然是行人有路权。但是你比如的低头过马路,乱闯等。本身就是当是人放弃了自己的路权。如果这样说,那低头族走在路上不看路,撞了树,树是强势一方,人不可能把树撞倒,倒是可能把自己撞伤。那就要找园林局。绊倒了就要找城管局啦!自己的放任为什么要相对强势的一方来买单呢?!
什么事情和人的生命划上等号。那电不要用了,会电死。刀不要用了,会割伤。车不要坐了,很危险。楼主偷换了一个概念,就是行人的路权和生命权相等。而实际上,任何事情扯上生命权就基本上可无限夸大,直至无解。
不存在么比礼让不礼让,不管是行人还是车都应该遵守规则,所有路口有斑马线就应该有灯,人口密度这大,都让行人走车子还走不走了???????
个人觉得,面对这条规定的态度多多少少反映了该车主平时开车的性格。别人我不知道,我本人平时开车都很注意,例如能不抢行就不抢行,若无必要就不变道,要变道就一定会先观察,确保无危险才变道,若无变道条件宁愿刹车停下来等。包括路边起步时,别说汽车了,有自行车来我也等他过去后再起步。
所以我对礼让行人的规定一点都不抵触,因为我认为无非就是带脚刹的事,Z多也就停一哈耽误不了多久。有没有这个规定我过人行道时都会减速(除非明显空无一人的人行道),只是以前没这么刻意而已。所以,我经常武汉三镇的跑,到现在为止还没中过这一条。
干煸藕丝的诱惑发表于 2017-10-29 15:50
这图是真的?我还
应该多架设行人过街天桥!红绿灯车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一个车主都不想撞人,但是,突然跑过的行人,真是刹不住车!今天看了个视频,高速几只羊横穿高速,为躲避羊快车道三车追尾,四人下车查看,后面一台货车追尾直接撞死四人!
车让人没错。不讲方法就是耍流氓。不管是开车,还是作为行人,守规矩保护自己才是重要。
看到违章有小狗,我笑了
那大的水印
道理都懂! 我只知道我开车的时候骂行人傻pussy,我走路的时候骂开车的傻pussy,就这么简单
道理都懂!我只知道我开车的时候骂行人,我走路的时候骂开车的,就这么简单
都不想开车了,太累了。庆幸自己7年前就开车上路,没有现在的共享单车、飞驰乱窜的外卖车,没有那多随意路边占道停车的滴滴,没有礼让行人的急刹(正常红绿灯读秒,老远可以准备减速,但是礼让行人,视线范围有限,很难预先判断,唯有急刹)。过去开车只需注意的士和公交,现在防不胜防。
wjraw发表于 2017-10-30 16:58 我想说,逻辑比较偏。人行道固然是行人有路权。但是你比如的低头过马路,乱闯等。本身就是当是人放弃了自 ...
你可以去和土著人讲 MZ 法制 自由
©2008-2024 得意生活 版权所有 鄂B2-2008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