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杂谈

雨雪天,在商场门口滑倒受伤,商家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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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武汉的“大雪”粗暴的把热搜和笔者的朋友圈上了个遍,虽然气喘吁吁,但确毫不费力。笔者不解,为何有如此众人对雪充满期盼?或许是厌倦了三季的一成不变需要大雪的换装,或许是内心已困乏不堪亟待大雪的洗刷,或许就是想下一场雪而已.....而笔者打内心里是不希望下雪的,因为下雪带来的不单单是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及阻碍,同时也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比如看似稀松平常的摔跤就会因为是在下雪天在商场门口滑到摔伤而给商家带来一系列麻烦。

这也就是本文将讨论的问题,“下雪天在商场门口滑倒受伤,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例对比

以下两个案例发生的场景是基本相同的,但判决结果确是南辕北辙的,案例一的判决结果是商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案例二的判决结果则截然相反,商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大家可以先分别甄别一下!

(一)李慧与河南省星光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案号:(2017)豫0211民初626号

1、基本事实

2016年11月22日下午,李慧在星光天地管理公司商场购物。下午15时许,李慧在从商场出门的台阶上滑倒受伤,当时天气下雪。李慧受伤后,因不能自行行动且正在下雪,商场的保安及路过的行人一起将李慧抬至优衣库商店的门口等待救护车救援。李慧受伤后入住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后踝骨折,2016年12月18日出院,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用307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60元,护理费2411.76元,误工费1939.6元,交通费300元,合计为36451.86元元。

2、判决结果

判决河南省星光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赔偿李慧各项损失共计21871.1元。

3、判决依据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星光天地管理公司作为经营者,对进入其商场内购物的顾客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发时天气下雪,地面湿滑,在此情况下,商场应派出相应的工作人员对路面积雪及时进行清扫,且应向民众提示雪天路滑的警示标语,但商场未尽到上述适当注意义务,致使李慧在从商场出门的台阶上滑倒受伤,商场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李慧作为成年人,其本人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李慧应当预见雪天可能会造成地面湿滑致人摔倒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也是导致其滑倒摔伤的又一原因,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商场应对李慧所受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1871.1元,原告自负40%的责任

(二)李某与甲商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93号案1、基本事实

商店是乙公司的加盟连锁店。2011年1月20日上午,在甲商店经营地的店面外,地面上有积雪。天还在下雪,李某在甲商店门口外摔倒。路人见后报警,并拨打120救治。李某认为甲商店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乙公司作为甲商店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自己受伤,故而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及乙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40,000余元、律师费5,000元,并根据鉴定结论赔偿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康复费、精神损失费。

2、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3、判决依据

损害赔偿的法律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有损害后果,行为和后果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李某摔倒,是因为下雪,地面有雪堆积后湿滑,李某行走时没有充分的注意防止,导致自己摔伤,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下雪天路滑,这是众人周知的事情,无需特别告之。法律意义上也没有商店营业时,必须不停的清扫门外积雪,以防止路人或者进店顾客摔倒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李某要求甲商店及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笔者观点

首先,关于上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商场义务防范风险,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但如同上述案例,实践中往往在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某些事项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及确定是否实施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上存有不同认知。

就此,笔者以为,如果场所中存有的某类风险,是非经管理人或组织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无法或难以发现、避免的风险,则该风险应属于被安全保障的风险;同时也唯有采取了该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视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皆为、须为及可为,类似于“一滩水”的风险问题应是常人眼前显而易见的问题,属于可为的范畴,而非须为的范畴;管理者或组织者并非本人或监护人,不应承担事事皆为的义务,仅应对须为而不为的不作为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也即,关于本文所讨论问题,笔者认为下雪路滑是作为一个正常人应当知道的风险,该风险不属于商场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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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的果果 高中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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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的果果发表于 2018-01-26 08:57 请问,雪天小区业主在小区单元门口处滑倒,物业是否需要赔偿。

个人认为是可以主张的,基于物业合同关系,但需要看你手上的证据情况。

老腊肉 博士一年级

请问,雪天公民走在自己国家的马路上滑倒,国家是否需要赔偿。

武汉律师蓝应政 小学二年级

不用,因为国家是人民的,我们就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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